研究建立和实施生态补偿制度已是当务之急。生态补偿该如何操作,海南团代表也提出了具体的措施。
生态补偿制度是怎样的一种制度?代表们在向大会提交的建议中给出了这样的定义: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运用政府和市场手段,调节生态保护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公共制度。
代表们在建议中提出,建立生态补偿制度应遵循保护生态者受益,受益者补偿,全面统筹,和谐发展的原则。生态补偿范围主要是对水源涵养、水土保持、沙尘暴控制、生物多样性保护、调蓄洪水等5个方面的生态服务功能进行补偿。
对生态功能区保护行为进行补偿,就涉及到生态补偿费(生态补偿费税)的征收。建议提出,有关部门要对生态补偿费征收主体和客体、征收范围和标准、生态补偿费的使用和管理等问题进行探索研究。
代表们指出,由于生态保护的目的是保护生态功能,因此确定生态补偿的地域范围时,必须以生态服务功能为基础,评价不同地域单元的生态服务功能重要性,以明确对国家、区域或特定城市生态安全有重要意义的地域和生态系统。根据其重要性程度与等级,确定生态补偿的优先次序。
在生态补偿的经济标准确定上,要以生态建设投入、生态保护成本、生态保护效益、以及生态保护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为基础。
(本报北京3月1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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