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13日,备受关注的佘祥林杀妻案在湖北京山县人民法院开庭重审。庭审9点开始,10时40分左右,刑事庭法官当庭宣布佘祥林无罪,同时告之他享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佘祥林无罪释放后走出法庭。(资料图片)
本报北京报道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做客央视社会与法频道《大家看法》“两会”特别节目《互动在12》演播室,向本报记者解密死刑复核程序,并现场回答了两会代表委员关注的问题。
今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收回死刑复核并开始实施。
死刑复核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程序?如何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熊选国说,死刑复核程序是一种特殊的程序,是两审终审以外,最后针对死刑案件设计的一种特别救济形式。死刑复核程序不是一种行政程序,而是一种司法程序,在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期间,我们组成合议庭,经过合议庭审理,然后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一种特殊的审判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作为一种诉讼程序,它与一审、二审究竟有什么区别呢?
熊选国说,首先,死刑复核不开庭审理,但是审理过程和其他案件审判没有什么区别。我们把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收回最高法院统一行使,一个重要的因素是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是全面审查、全面复核,包括一、二审的事实问题、证据问题、适用法律问题、程序问题,这个和西方的是不同的。
第二,我们要求所有合议庭成员必须先看卷宗,不是承办人一个人看,而是合议庭所有成员都要看,看了以后要提出书面意见。
第三,最高法院要求,核准死刑案件原则上要提审被告人,当面听取他的意见。有的时候,合议庭还要到当地去核查证据、核查事实。
第四,合议庭要认真听取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意见,被告人委托辩护人,合议庭不能以任何借口推诿,有书面意见的要接受。
第五,我们按照严格的审判程序来审理,组成合议庭,重大疑难案件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联系审判委员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记者储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