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死刑复核案件裁判方式作出重大改革。记者昨日从省高院获悉,由于此前准备到位,相应的衔接工作一切就绪。
据省高级法院政策研究室的工作人员介绍,这次出台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等以往有关死刑复核的司法解释规定比较,司法解释的最大不同,是将对于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不当,即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的复核裁判方式,由原来的“应当改判”,修订为“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对此,省高院刑事审判一庭的张小红庭长介绍说,此次裁判方式的改革,更多是针对最高院内部对于死刑复核案件如何裁判的一次改革。对于省级法院,改革的影响就是,加重了法院的审判职责,有利于督促法院将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信访接待等工作尽量妥善、及时解决在当地,防止矛盾激化。
据悉,自去年最高院着手收回死刑案件复核权以来,省高院为了提高死刑案件审判质量,2006年已对所设的刑事庭进行了重大改革,自7月1日起,已经实现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公开开庭审理;调整充实刑事审判和法警保障力量,加强了对高、中级法院刑事法官的相关培训;与省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联合下发文件,规范被告人集中羁押和证人、鉴定人出庭等问题;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强化保障,为死刑复核权的统一行使改革工作,做好了相应的衔接和准备工作。(刘秀婷)
来源:
安徽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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