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小议之鄢烈山专栏
言论自由是一条基本人权,载于《世界人权公约》(第十九条),载于中国已加入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和二十条),当然也写进了我国的宪法。
不用谁来上课,讲“世界上没有绝对自由”之类废话(因为并没有人傻到宣称要追求什么“绝对自由”),世人皆知言论自由当然是有边界的。
这个“但书”对言论自由有很严格的约束,在剧场妄称“失火了”与在机场“引爆炸弹”肯定不属言论自由保护范围;而保障“公共卫生或道德”则可以作很宽泛的解释,这想必是不同文化和宗教背景的各国代表达成的妥协。按这个限制鼓吹性自由的言论,不仅在阿拉伯国家,就是在中国恐怕都是不符合“公共道德”的。至于有法学教授称日本宪法规定国家元首“不能侮辱”,当然是废话,岂止国家元首的人格尊严不能侮辱,死囚的人格尊严也不应侮辱,我国近期不是也禁止将死刑犯游街示众吗?但批评谴责不是侮辱,指陈事实如称卖淫者为婊子也不是侮辱。
这个公约的第二十条共有两款,“一、任何鼓吹战争的宣传,应以法律加以禁止。二、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张,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者,应以法律加以禁止。”这两个禁止性条款的适用条件说来话长,本文不能进行讨论。可以肯定的是,为纳粹翻案的言论属于第二款应该加以禁止的内容——纳粹的反犹是建立在种族和民族敌视基础上的。
现在,我们的问题是,宪法(的条款或内容)可不可以质疑,或者说是否可以发表与现行宪法不一致的言论?不言而喻,这里所谓的“宪法”,是现代意义上“与国际接轨”的概念,是指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宪”不是中国古代的“宪台”(高官)的“宪”,更不是“宪兵”的“宪”,也不是毛泽东所谓“农业八字宪法”(土、肥、水、种、密、保、管、工)的“宪法”。3月9日的《检察日报》发表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的文章《学术自由不能无视宪法共识》。这个“宪法共识”大概是乔先生自铸的新词语。按照经典的马列主义的说法,宪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据我们这一辈人的经验,宪法不一定是“共识”,比如“文革”中制定的那部宪法,其实在中共党内也不一定体现了大多数人的共识。
我认为,不论从哪个角度,宪法都是可以质疑的,在学术自由的层面更是毫无疑义。
从逻辑上讲,宪法是言论自由的守护神,她当然有足够的胸怀宽容别人对她的批评,所谓“我虽然不同意你的观点,但坚决捍卫你表达不同观点的权利”是也。
从法理角度讲,宪法也是人造法,是为维护和发展人权服务的,不是“天条”,其效用不可能高于自然法(天赋人权)。
从马克思主义的哲学角度讲,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而实践不会止步,真理也不会终结。
正是基于以上“共识”,美国有推出宪法修正案;中国在“文革”后制定的新宪法,也要不断修改。
我为什么要不揣浅陋地讲上面这些常识呢?是因为我读了乔教授上述文章后十分不以为然,觉得一个法学教授讲那样的“理论”太不靠谱。
乔教授支持“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术委员喻权域先生,在全国政协会议上针对某些学者打着学术研究的旗号歪曲历史,建议全国人大制定《惩治汉奸言论法》”,这是他的言论自由。赞美“现在喻权域先生提出进一步完善宪法的共识,防止荒谬观点再次出现,这是非常值得称道的行为”,我也懒得去争辩了。但他扯什么“宪法底线”,又说什么“公民的言论不得违反现行法的规定”,听起来义正辞严,似乎令人望而生畏,我就不能不对这种假借大义、似是而非的观点略作反驳。
如上所述,宪法本来就是自由言说的对象,本来不存在什么不能批评的“宪法共识”和“宪法底线”;否则,根本就不可能有修改(或修正)宪法一说了。在宪法修正、修改前,肯定会有人指出现行宪法的漏洞或错谬。不容许批评宪法,就是从根本上断绝了宪法的完善之路,等于宣布现行宪法是终极真理。
至于“公民的言论不得违反现行法的规定”,这样的话不知怎么可能出于一个法学教授之口,我实在想不通。正常人的理解是,现行法在没有废除或修改之前,必得依法执行,不然社会就乱套了(另有一说,对于“恶法”,可有“公民不合作”);但言论与行动不是一回事,对多如牛毛的现行法,在言论领域特别是学术研究领域,人们是有权痛陈其弊病、呼吁修改的。
事实上,“文革”后启动的改革进程,从农村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城市里发展个体和私有经济,到辟经济特区、引进外资,许多“敢闯敢冒”的改革举措都是与当时的现行法(从宪法到具体法规)冲突的。通常是,先有点的“突破”,然后以“政策”形式推广到面,最后才有修改法律条文的“追认”。1949年以来,我国已5次制定宪法,这最近一次的宪法(1982)也经过了4次修订,而关于财产权的还没能达成法律上的“共识”——物权法的制定还在讨论中。
为言论自由设置什么“宪法底线”,岂不是断绝了中国宪法与时俱进之路?中国的改革开放大业到此止步了吗?中华民族的历史终结了吗?
(作者系知名杂文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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