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副秘书长董京生日前表示,一些商品的“三包”条款不仅没有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反而成了企业逃避产品质量责任、售后服务的“挡箭牌”。
所谓“三包”,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和义务。
“三包”规定是21年前制订出台的。如今,许多新产品已出现,但“三包”规定却依然沿用着作为强势方的厂家擅自制定出的一些规定条款,而消费者还必须执行。以手机“三包”中的退货规定为例,如果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但对于使用过的手机应当按价款每日0.5%的折旧率收取折旧费。就是说,一部使用了一段时间的手机,因不能正常使用要求退货的话,消费者不但拿不到一分钱,反而可能要倒找一笔钱给经销商。这样的规定,道理何在?这不是霸王条款是什么?
其实,生活中,类似手机这样的“三包”规定条款还有许多,它们不仅没有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反而成了企业逃避产品质量责任、售后服务的“挡箭牌”。但是,一下子取消“三包”似乎又行不通。那怎么办?只有一个办法:修改“三包”规定。
只有与时俱进,尽快对“三包”规定做适时地完善,才能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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