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郝迎利实习生靳文娟
“3·15”前夕,陕西省工商局向社会公布了2006年我省消费维权10大典型案例,令人触目惊心的是,其中5件都涉及食品安全问题。
案例一榆林市工商局端掉一私屠滥宰黑窝点
2006年3月29日,榆林市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会同公安部门依法取缔了郊区一地下非法屠宰和收购死猪肉加工黑窝点。
案例二铜川渭南工商局紧急查处问题猪肉
2006年11月12日晚6点,铜川市工商局根据举报,兵分两路在招商市场、体育桥市场夜间蹲守,深夜零点在招商市场截获问题猪肉一车。此批猪肉自富平县购进,共39头。铜川市局将这些猪肉当场扣留,初检结果:20头属有问题急宰猪肉,3头属病死猪肉,其余正在进一步检疫。
后富平县工商局与县食安委、商务办、动物检疫站等单位于14日分三路赴齐村和觅子及铜川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张军从富平县齐村和平利民屠宰厂购进猪肉35头,从觅子屠宰场购进4头。有关部门对屠宰场依法进行了处理:两定点场“屠宰许可证”已被富平县屠宰办收回;对齐村和平利民屠宰场“营业执照”予以暂扣并责令停业整顿;对觅子屠宰场予以查封。
案例三靖边县工商局端掉一肉食品黑窝点
2006年4月19日,靖边县工商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龙山路一加工牛肉制品的黑窝点,现场发现已经腐烂变质的牛肉、牛下水、海参鱿鱼等。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死牛1头100多公斤,牛肉、牛头、牛蹄等2000多公斤,已加工的成品牛油800多公斤,牛百叶180多公斤,双氧水250多公斤,烧碱5公斤,总价值3万多元。经调查,当事人叫白帆,河南商丘人,没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及健康证。年初以来,一直从事非法加工制售肉制品活动,把购买的死牛、牛下水、海参鱿鱼等用双氧水、烧碱在水中浸泡,当泡到没有异味、牛毛脱光时,再分别加工成肉制品进行销售。此案发生后,县公安、卫生、药检、动检等部门对现场查获的所有肉食品全部深埋处理,并销毁了加工设施,当事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案例四渭南临渭区工商局查处强制交易棉种案
2006年4月16日,固市街道霍某等数户售棉户,申诉固市棉绒加工厂收购棉花时,给每户搭售1—5箱棉花种籽,每箱560元,如果不要棉花种籽,就不给售棉款。受到此申诉后,临渭区工商执法人员多次找棉花厂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了解情况,先后到固市7次调查取证,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市场强制交易、坑家害家事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责令固市棉厂全部退回棉农棉花种籽款、对该棉厂行政处罚9000元。
案例五城固县工商局查处一掺杂香油案
当事人徐某自2005年10月起,租用城固县西环二路博望商城营业房屋,从事香油加工销售经营活动。2006年元月,城固县工商局现场查获其生产的掺杂香油2700斤,予以就地封存。但当事人却擅自将依法封存的香油以8000元作价抵货给安康客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城固县工商局对当事人罚款10000元。
案例六富平县查处樊某鲜奶掺假案
2006年4月14日,富平县工商局经济检查大队对富平县宫里镇奶牛基地的鲜奶收购网点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地樊某所经营的鲜奶收购点未经工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从事鲜牛奶、羊奶收购,同时在鲜羊奶里掺杂乳清粉、多肽粉(蛋白粉)等原料,用以提高鲜奶密度和乳固体。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相关规定,构成无照经营违法行为和掺杂使假投机倒把违法行为,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九条及其《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活动;2.行政罚款人民币12000元。
案例七榆林工商局调解残疾人集体投诉事件
2006年3月29日,榆阳区残疾人魏某等5人,集体到市信访局上访投诉,称其在榆林某工贸公司购买的5辆三轮摩托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实际产品型号与说明书不相符合。说明书标明魏某等五人购买的三轮摩托车发动机是力帆150型,而实际摩托车发动机是隆兴175型,且在使用过程中,均有摩托车油门控制失灵,发动机漏油,方向不准,离合器损坏等问题出现,严重影响了他们的生活质量,请求市政府帮助解决。市政府立即召集残联、工商、信访、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协商座谈,妥善解决好此事。榆林市工商局积极协调市信访局、市残联、市技术监督局,多次促成残疾人代表与经销商面对面蹉商调解,最终达成协议:由经销商一次性退还魏某等人65000元的购车款,化解了一起残疾人群体上访投诉事件。
案例八安康工商局调解假金首饰赔偿案
2006年11月,消费者吴某在汉滨区万家福超市以2500元购买了一只钯金手镯,怀疑含金量不够,便到检测部门进行了检测,结果显示是银制产品,不含钯金。吴某随即投诉到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接到投诉后工商人员迅速对万家福超市正在销售的钯金首饰首饰进行了抽检,检验结果证明该超市销售的钯金手镯确系假冒产品。最终万家福超市因销售假冒产品被工商部门处以5000元罚款,双倍赔偿消费者吴某5000元。
案例九汉中12315调解农用车赔偿案
2006年9月,一位来自偏远山区的镇巴县农民杨某到汉中市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哭诉,反映自己购买的农用车因刹车系统质量问题发生事故,造成车辆外壳严重损坏。多次找有关部门请求解决都没有结果。接到申诉后12315工作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同经销商,生产厂家交涉,根据车辆检测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双方达成协议,经销商负责更换刹车和变速箱总成,由厂方赔偿农用车主5000元。
案例十宁强12315功调解皮肤过敏伤害纠纷
宁强县汉源镇校场坝村村民赵某于2006年10月在县城建设路芦荟美容店做美容,致使面部皮肤出现严重过敏,脸部皮肤出现红疹、水泡、后结痂成黑斑状,致使该妇女身心受到很大伤害。事发后,该店老板先后带赵某到汉中某医院治疗,有所好转,但脸上黑斑未退。消费者提出赔偿外出治病的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医药费等要求,美容店主拒绝对其继续治疗和赔偿相关经济损失。12315申诉举报中心接到申诉后,立即召集双方当事人和美容药品销售代理商进行座谈协商,经多次调解,最终达成协议:由美容店主和美容药品代理商共同赔偿消费者损失3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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