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司法解释出台前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新华网北京3月14日电(田雨、李谦锋)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的一项规定明确,司法解释权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制定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者重大疑难问题的司法解释,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14日透露,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将于2007年4月1日起实施。
规定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起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有重大疑难问题的司法解释,在司法解释正式出台之前,在媒体、网络上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以广泛听取社会大众的意见和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表示,这一规定,为人民群众参与司法解释制定工作提供了可能,进一步增强了司法解释工作的透明度,也充分发扬了司法民主。这将有利于确保司法解释符合法律规定,符合中国国情,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规定强调,司法解释权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监督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等法律规定,严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行使司法解释权。最高人民法院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并结合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进行解释,司法解释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有关立法精神。
规定还对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作了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司法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负责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表示,这为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监督法规定,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司法解释工作的监督提供了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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