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起,对于各地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原则上只能作出核准死刑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裁定不予核准的案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死刑复核案件裁判方式作出的重大改革。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表示,这一司法解释改变了以往对于死刑复核案件可以作出核准、改判或者发回重审裁判的传统做法,规定对于各地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原则上只能作出核准死刑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只有在少数特定情况下,才可以依法改判。
据介绍,这一司法解释共13条。与以往的解释不同的是,将对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不当,即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的复核裁判方式,由原来的“应当改判”,修订为“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同时,“规定”保留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少数死刑复核案件部分核准死刑前提下的有限改判做法。
“规定”指出,数罪并罚案件,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规定”还指出,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保留对少数死刑复核案件特定情形下改判的做法,有助于确保复核案件审理质量,及时作出复核裁判,依法惩罚犯罪,争取案件审判更好的社会效果。”这位发言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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