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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述说罪犯时的权利博弈

  美国有一个家喻户晓的关于沉默权的“米兰达规则”,可怜的米兰达由于他的强奸行为引发的故事几十年来被人一次次地提起,甚至飘洋过海到我们国家来了。我突发奇想,要是米兰达的后代以人们总是提及其祖先犯罪之事而侵犯他们祖先隐私权为名上法庭起诉,该会产生怎样的反应呢?

  我的奇想源于一则新闻,最近安徽省滁州市地方志办公室在编纂《皖东人物》时,将对当地社会影响较大的犯罪分子也纳入征集范围。

这一举措引发了很大的争议,反对者认为“会对他们的家人和后代产生不利影响”。对于这一争议,我以为,如果将地方志的编写扩展为历史的述说,将罪犯也扩展为历史的罪人,那么,这一场争议就具有特殊意义,它涉及到我们述说历史权利的重大问题。

  涉及到罪人的历史述说,在某种程度上肯定会对一些罪人的家人与后代产生不利影响,祖上有污点被公开总不是件舒服的事,有诗为证———“人从宋后少名桧,我在坟前愧姓秦”。因此,我们要回答的是这个问题:在公共利益与罪人本人与后代的利益中,哪种利益更值得保护?

  我们不妨将历史的述说分成两个方面来分析,一个方面是在罪人生前能否对其进行述说;另一个方面是在罪人死后能否对其进行历史述说。先说第一个方面,犯罪事实上就是一种公共事件,并非个人隐私,他无权要求他人不进行评说。对罪犯为什么要公开审判,为什么要保留其犯罪记录,其实也是社会防卫的需要,人们有权知道某些人的犯罪事实,从而采取防范措施。所以,罪人及其家人、后代都无权要求将其犯罪事实当作隐私来保护。当然,我个人认为特定的犯罪事实可以当作其隐私(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就对未成年人轻微犯罪推出了“前科消灭”的举措)。这种特定的犯罪事实是轻微犯罪或没有被害人的犯罪(聚众淫乱罪等)等,其法理基础就在于“比例原则”———个人的犯罪行为带来的危害与其所受到的惩罚应当成比例。显然,公开轻微犯罪可能对罪犯及其家属的伤害比其罪行对社会的影响更严重,并且这种公开也无益于社会,所以应当作为罪犯的一种隐私。

  第二个方面就是在罪人死后能否对其进行历史述说。在民法意义上,死者是没有隐私权的,不过,死者的家属与后代享有死者的隐私利益。但历史是民族的记忆,述说与重温历史才能吸取教训,从而踩在前人的肩膀上进步,“忘记历史意味着背叛”,罪人的家属对死者的隐私权在人类的这种重大利益面前必然要作出让步。历史是对重大事件与人物的记载,能记入历史的罪人也是公众人物,其隐私是要受到限制的。

  米兰达的强奸糗事至今仍广为传播,不过我们并没有看到米兰达的后代进行起诉。在一个自由与人权观念浸润日久的国家,他们不会对人权进行片面理解,“个人的自由,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为自由”。

  因此,个人的权利固然非常重要,但权利享有同样意味着必须承担保障他人享有同样权利的责任,当一个人侵犯他人与社会时,就等于抛弃了自身这一部分行为的隐私,他们的犯罪行为,注定要将自身的行为置于别人和历史的述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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