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14日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建立健全改革发展成果由全体人民共享的机制,其中也包括着力构建职工工资随企业效益增长、经济发展水平提高而相应增长的机制。然而目前职工工资收入随企业和社会发展同步增长的情况还不乐观。
张艳委员列举了一些现象:一些企业、工资分配由所有者、经营者单方面说了算,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工对工资分配的知情权、协商权和监督权难以落实;有的企业把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当作企业的正常工资标准来执行;有的利用劳动定额、计件标准的不合理使职工“多劳不多得”;有的通过压低工资基数降低职工加班加点工资;有的严重拖欠、克扣、压低职工工资。
张艳建议全国人大加快工资立法进程,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法律支撑和基本规范;建立政府主导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工资格局,各级政府将其纳入全局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实行目标管理明确落实责任,健全宏观工资调控体系予以引导,并加强执法检查督促落实。
(沈峥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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