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紫芸代表指出,目前国家没有统一的界定标准,对尚可整改的应让屋主限期整改,避免浪费
本报北京消息特派记者尹安学、李宜航、夏杨、张军、王雷、陈晓鸿报道:昨天,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天爵律师事务所主任陈紫芸提出,现在各地对违法建筑的处罚过于随意,国家应该建立统一的违法建筑处罚标准,同时对尚可整改的违法建筑设一个缓冲期,让屋主限期整改,避免浪费。
界定违法建筑比较随意
统计表明,我国城市建设中有1/10以上是违法建筑。
陈紫芸代表指出,目前各地违法建筑问题严重,但国家并没有正式介入违法建筑的界定,是不是违章建筑,大多由地方政府部门自行裁决。地方国土、房管、规划、建设、市政、环保、消防等部门,都有权从不同的角度界定违法建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由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法院无权管辖。”陈紫芸代表说,这样,即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处理违法建筑不服的,也无法获得司法最终救济。
建议两步界定违法建筑
陈紫芸代表说,现在查处违法建筑,执法手段单一。
按照有关规定,可补办手续的违法建筑、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建筑都可以采取补救措施,但实践中往往被直接按违法建筑对待。“按照《物权法(草案)》,未领取所有权证的建筑,在未经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并依法拆除前,建筑占有人占有建筑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房子说拆就拆了,占有人的合法权益如何维护呢?”
她预测,假如有关部门还执行现有的处理政策,《物权法》通过后,相关的诉讼将会大大增加。
陈紫芸代表建议,国家应该统一制定违法建筑界定标准。确立是否违法建筑,应该采取两个步骤进行审查:首先审查建筑是否依法申办建筑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许可手续;再审查建筑物是否违反城乡整体规划。
建立待确权建筑制度
陈紫芸代表建议,对一些尚可改正的违法建筑物,应该建立待确权建筑制度,通过补办手续,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可确认该建筑为合法建筑,以减轻建筑物主人的损失。
1989年实施的《城市规划法》就规定,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该条规定并没有把“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建筑直接称为违法建筑。
陈紫芸代表说,待确权建筑制度不是鼓励违法建设,享受限期整改的必须是可以改造的,否则理应强制拆除。
图:广州市天河区某小区9栋21层高楼全是违章建筑,入住两年多的业主大为不解。新华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