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消费者协会在西安新城广场的咨询现场,现场受理投诉48件,咨询100多人,以下是消费者投诉的两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去年12月,黄先生在户县广美汽车经销部购买了一辆车,由汽车经销商给他办理相应手续。
专家观点: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杨蓬伟律师认为,消费者交完钱、与汽车销售商签订汽车买卖合同后,就已经建立了买卖关系。现在消费者要求解除汽车买卖合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否则消费者和汽车销售商都应当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案例二
2006年12月,王先生在西安一商店购买了一部数码相机,使用中,相机机套内的纽扣掉落,相机显示屏划伤,他找了商家和厂家,双方都称没有责任,厂家的说法是相机套属于赠品,商家的说法是相机套和相机是一体的,他们不可能给消费者出售裸机的,责任应该由厂家承担。
专家观点: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杨蓬伟律师认为,附赠的商品也是商品,既然是商品,那么商品的生产和销售就应该符合我国《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法》等有关规定。其生产商和销售商就应该对其生产和销售的商品瑕疵负担保责任,对因商品质量问题而引起的财产和人身侵害负责。本报记者 陈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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