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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部分修改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据新华社3月15日电15日上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作了物权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报告。杨景宇说,法律委员会认为,物权法草案修改稿已经成熟;同时,经对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逐条研究,对草案修改稿作了一些修改。

  修改1与担保法不一致以物权法为准

  「草案」第八条规定:“其他法律对物权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审议」审议中,有些代表提出,这两条的规定有矛盾。「建议」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需要说明:草案第八条规定的是本法与其他相关特别法之间关系的一般规则,而草案有关担保的规定根据实践经验对担保法中一些不合时宜的规定作了修改,草案第二百四十六条是针对这种情况作出的例外规定。为了防止产生误解,建议将草案第八条修改为:“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并将草案第二百四十六条移至草案第四编“担保物权”中,修改为:“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修改2不动产被毁损可要求恢复原状

  「草案」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审议」审议中,有的代表提出,“修理、重作、更换”主要适用于对动产造成损害的补救,对不动产造成的损害,有些是难以修理、重作、更换的,比如对污染农田所造成的损害,可以要求损害人予以恢复原状。「建议」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修改3集体决定也不得侵害集体成员权益

  「草案」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该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审议」审议中,有些代表提出,有些地方发生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情形,有的是以集体的名义作出的决定。如果侵害了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也应有法律救济手段。「建议」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为:“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修改4返还遗失物不再规定具体时限

  「草案」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自拾得遗失物之日起二十日内通知所有权人等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审议」审议中,有些代表提出,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应归还失主,但本条规定的“二十日”期限过于严格,应考虑不同情形作出相应规定。「建议」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为:“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修改5法律未禁止抵财产均可抵

  「草案」规定可以抵的财产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抵的其他财产”;不得抵的财产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的其他财产”。「审议」审议中,有些代表提出,对有些财产,法律、行政法规既没有规定不得抵,又没有规定可以抵。「建议」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抵行为属于民事行为,只要法律未规定不得抵的财产都可以抵,建议将关于“可以抵”的财产的规定改为“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的其他财产”。

  修改6抵动产在“抵人住所地”登记

  「草案」规定以动产作抵的,应当向“动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审议」审议中,有些代表提出,动产的流动性大,其所在地可能经常变动,难以确定在哪个所在地登记,建议改为在抵人所在地登记,较为切合实际。「建议」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建议将这一条中的“动产所在地”修改为“抵人住所地”。

  修改7界定国有野生植物资源的范围

  「草案」规定:“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审议」审议中,有的代表提出,野生植物资源的范围不清楚,能否规定一切野生植物资源都归国家所有,值得研究。「建议」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依照宪法规定,森林、草原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草原除外。不加区别地规定野生植物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是不确切的。据此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修改8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草案」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审议」有代表提出,这一条同其他类似条款相比较,需要补充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何时设立。「建议」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一句。

  物权法不溯及既往

  审议中,有的代表提出,本法是否溯及既往,应予明确。比如车库、车位的归属,在本法公布前,有些地方的做法与草案有关规定不一致,本法公布后,是维持过去的做法,还是按照本法有关规定重新确定归属,应予明确。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按照法的一般原则,法律是不溯及既往的,本法也是一样。对过去的问题,应当按照当时的规定或者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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