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济南3月15日电(记者赵仁伟)日前发布实施的《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规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警应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指出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这项经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同意实施的交通违法处罚标准,规定了11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违反有关停车规定,经警告后立即驶离的;外地车辆因对路况不熟悉,驶入禁行区,能够听从劝阻的;搭载危重、急症病人到医院就诊的车辆,发生一般交通违法行为,不危及交通安全的;执行抢险救灾、紧急救护或其他紧急任务的车辆发生一般交通违法行为,不危及交通安全的;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对行车安全影响不大的;非机动车不靠道路右侧行驶,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或者没有人行道不靠路边行走的;乘坐两轮摩托车不正向骑坐,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未影响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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