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孔令杰记者宋宁华)购车时委托销售公司代为交付上牌费,后因故想解除合同,却遭销售公司拒绝。双方协商不成,只好对簿公堂。日前,金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销售公司应退还上牌费1000元。
2006年5月,张小姐向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polo汽车,并在销售服务合同中约定,由该销售公司代为交付上牌费1000元。合同签订后,张小姐依约支付各类费用共计10万余元。之后张小姐因故未能按期拍出牌照,便想等牌照拍出后自行上牌,向销售公司提出解除委托上牌,要求公司退还上牌费1000元,但遭拒绝。无奈之下,张小姐一纸诉状将该汽车销售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汽车销售服务合同》中,代为上牌的内容具有典型委托合同的特征,且在合同中对代为上牌的费用有单独的约定,因此,这一内容可以与合同中的汽车销售内容相分离,是一个独立的有效委托合同。
因为委托合同是以双方信任为存在条件,现原告坚持解除委托合同,是其法定权利。所以原告要求退还1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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