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道多律师事务所由全省最年轻的女性主任律师执掌帅印,旗下有11名具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单位遵循以严谨的工作作风为要求,以配套完善的法律文书为保障,提供完整到位的法律解答,全面履行代理合同的义务,在履行代理事项中,注重诉讼效益,力求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以当事人的满意为标准。
为拓展工作领域、与时俱进,自去年开始,该所加强运用科技平台,开设了www.ddwq.con道多维权网,在传统律师工作、办公模式的基础上,将律师服务规范、收费标准,以及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应当完成的工作环节和标准,向社会公示;实现了当事人通过网络这一先进的科技交流手段,远程和律师进行书面或面对面的沟通,快捷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有特殊服务需求的当事人,通过网站的VIP通道,使其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实现了律师事务所内部依托网络进行办公,律师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通过内部办公网络,及时地进行汇总和研究,单位通过网络掌握各个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的进程和质量,律师通过网络将自己在办案过程中的心得或疑难问题,及时地和同事交流,通过集体的智慧,在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帮助的同时,也提高了全体律师和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服务技能。
医疗律师
姓名:耿晓蓉
年龄:32
擅长案件:医疗纠纷案件,侵权赔偿类案件,公司法务,婚姻家庭类案件
人生格言:上庭就像打仗,要讲究策略,胜要胜得最大化,败要败得最小化。
代表案例:2004年3月1日,吴律师代理了一起江苏省首例因大学老师患精神疾病辞职引起的人事争议案件。此案历时3年多,先后开庭10余次,在吴律师孜孜不倦的努力下,法院最终判决学院为当事人XX恢复公职教师身份,办理恢复公职手续。2004年,吴量律师代理了一起承租场地纠纷案件。当事人孙XX在常州天宁区茶山街道复兴村,租赁了一场地,当事人XX投入了600余万元资金建造了石材批发市场,但市场竣工开业没有几月,出租方村委会单方面违约,断电、断水,并运土堵市场大门,致使当事人XX无法经营,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当事人XX不服,委托吴律师向江苏省高院起诉。经过吴律师的认真调查取证,收集到了村委会先违约的证据,得到了二审支持,最终省高院判决村委会对当事人XX进行赔偿,为当事人挽回近100万余元损失。
车律师
姓名:洪正文
年龄:26
擅长案件:交通事故等类型案件民事代理。
人生格言:为正义不怕邪恶,为公道敢于抗争。
代表案例:2003年3月27日,市民汪某与南京通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位于西止马营48号天宫艺墅馆期房合同。2004年5月26日,汪领取了房产证,拿到了钥匙,2004年8月27日汪找来装修公司进行装修时,发现客厅卧室顶板,卫生间多处裂缝,并向下渗水严重。汪于是找物业公司但物业公司找来的房屋施工单位进行维修后不能解决问题,汪找到通宇公司要求退房,该公司不予理睬,汪无奈找到了南京道多律师事务所的戴律师。戴律师接案后,先是到存在缺陷的房屋中进行实地观察,并及时向仲裁委员会提出房屋质量鉴定,得到了仲裁委员会的批准。经房屋质量鉴定部门鉴定,结论是该房存在严重质量缺陷。戴律师依据这个鉴定结论,据理力争,最终双方在仲裁委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南京通宇公司一次性退还汪房款及各项损失共计100万元,汪将房屋退交给通宇公司。
消费律师
姓名:邢久红
年龄:52
擅长案件:消费维权、公司法务类、合同纠纷类案件
人生格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代表案例:2005年6月4日,一名11岁男童玩耍时,溺死于江苏溧阳市上沛镇某小区旁工地的水塘内。溺死男童的家属认为工地没有设置安全警示牌,造成小孩溺水身亡,因此索赔11万余元;工地施工方坚称小孩家长监护不力,应负主要责任。律师接手该起案件后,经过研究分析,认为在施工单位施工留下的水坑如果是公众经常经过的地方,必须在水坑边设有围栏或警示标志,以免儿童误入其中发生不测。如果没有采取防护措施,也没有警示标志,施工单位要对溺水孩子负主要责任。为此,律师陪同死者家属再次与两家施工单位进行了协商,最后,两家施工单位答应赔偿7.6万元。拿到赔偿金的家属还给律师事务所赠送了一面锦旗。
侵权律师
姓名:吴量
年龄:37
擅长案件:劳动争议、侵权、合同纠纷等类型案件民事代理。
人生格言:一身正气 弘扬法制
代表案例:2004年10月13日上午,常州公路运输有限公司的一辆大客车行驶到金坛境内,与蒋某驾驶的山东H-78590S四轮农用运输车相撞,四轮农用运输车上托运的收割机坠地后,被大客车撞坏,收割机的主人杨某找到南京道多律师事务所,要求常州公路运输有限公司,蒋某连带赔偿车辆损失15万余元,律师经过分析案情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规定,将常州公路运输有限公司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靖江支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并要求靖江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保额范围内先行支付杨某的财产损失,经过律师与靖江支公司的律师协商,最终靖江支公司同意一次性赔偿杨某各项损失10万元。
房律师
姓名:戴捷
年龄:27
擅长案件: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等类型案件
人生格言:律师的天职就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代表案例:市民陈某原是南京市政公用局下属某单位职工。1987年,由于单位效益不好,发不出工资,陈离开单位,到美国女儿家,一直到2001年。陈已满60岁,他回到国内,找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但回国后,他发现原单位已不复存在。他无法联系到原单位,这一直到2003年的一天,陈在路上遇到原单位的老同事,才得知,原单位已经不存在,但托管中心在建邺区二道埂子XX号,陈来到该中心。该中心的工作人员拿出一张除名批复及1997年的一份南京日报,并告知陈原单位已于1997年曾公告限期回单位,由于陈未归,原单位将其予以除名。陈对除名不服,找到律师,将单位告上法庭。律师仔细研究分析案情,在庭上提出(1)单位在没有履行告知当事人及亲属的情况下,在新闻媒体发布的公告无效。(2)单位对陈下达的是批复而不是决定,而该批复是不符合劳动法所规定的除名形式的。这两点意见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最后,陈与原单位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由单位一次性支付3万余元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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