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济南3月16日讯 犯罪者不仅要被判刑,还要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然而现实中,由于罪犯无力赔偿,绝大多数刑案的民事赔偿成了“法律白条”,沦为“空判”,被害人及其家属陷入困境。对此,最高院表示将探索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青岛中院的一项调研结果显示,5年来,在2300余件以判决方式结案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90%以上案件的民事部分执行不了。对被害人救助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其实,我省在此方面已走在了全国前列。2004年起,青岛中院和淄博中院就开始了此项探索。2004年12月,青岛中院对刑案被害人做出了首次赔偿。这起抢劫案中,被告是从东北到青岛的打工青年,犯罪时不满18周岁,早与亲人离散四处流浪。被害人是名大学生,被打成了植物人,家里已花了几十万元,急需救治费用。可被告身无分文,无力赔偿。法院认为该案符合救助条件,给了被害人2万元补助。
“两年多来,我们救助了112名被害人共122万元。”青岛中院刑二庭王婧华法官说,实行这项制度后,被害人及其家属内心得到抚慰,上访申诉的少了,由于愤恨、困顿转向犯罪的也少了。
并不是所有刑案被害人都能获得救助。只有被害人或其家属急需救助,而被告人又无力赔偿的才可以。淄博中院还规定,被害人有较大过错的,与加害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已从保险公司或其他部门获得补偿的,不予救助。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关键要解决资金来源。青岛中院每年由市财政拨70万元;淄博中院每年由市财政拨30万元,再从法院每年的罚没款中拨出20万元,保证专款专用。
省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对刑案被害人进行救助意义重大。作为今年的工作重点,省高院将在更多法院中推动建立此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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