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制定《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法》
■本报记者 谢光飞
“依法保护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探索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办法。”3月13日下午,肖扬向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说了这番话。
与此同时,广东团的全国人大代表陈紫芸也提交了关于制定《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法》(下称《救助法》)的议案。
她表示,目前由于暴力犯罪人以无经济赔偿能力的居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往往成为“一纸空文”,很多被害人无法从犯罪人那里得到实际的人身损害赔偿。
在司法实务中,对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损失无法得到赔偿而造成生活极为困难的被害人,有的由地方政府给予适当补偿,有的由被害人单位给予救济,有的则由某些援助团体予以资助。这些做法无疑对解决被害人实际困难和平衡其心理具有积极的作用。但这只是出于有关单位、团体对被害人的同情与怜悯,并没有上升到义务的高度,而且也不普及。
在法律上确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立法的一个共同趋势。如日本、德国、韩国、英国、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以及我国台湾省等国家和地区均通过立法,建立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陆续开始对暴力犯罪的被害人实行国家救助。
陈紫芸代表认为,应当通过制定《救助法》确立被害人救助制度,明确国家救助的资金保障、救助对象、救助条件和审查程序等一系列问题。
她建议,明确《救助法》的基本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界定有权申请救助金的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范围,以列举的立法模式对不予支付救助金的法定情形作出具体规定,建立救助机构和程序,明确救助金的资金来源和途径,规定申请救助的时效及其法院受理和处理救助申请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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