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16日讯记者李立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89号国务院令,公布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条例》扩大了适用范围,从原来的只适用于商品期货扩大到适用于商品和金融的期货和期权合约交易。
根据《条例》规定,商品期货合约的标的物包括农产品、工业品、能源和其他商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金融期货合约的标的物包括有价证券、利率、汇率等金融产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条例》所规范的期权合约,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场外交易的非标准化期权合约不属于《条例》的调整范围。
《条例》进一步要求期货市场加强基础制度建设,不断完善风险控制制度,包括设立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建立投资者利益补偿机制,建立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制度,设立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对保证金安全实施每日稽核、严密监控,及时发现挪用保证金的行为等。
《条例》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证监会在期货监管中的职权,规定证监会在依法履行职责时,有权对监管对象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要求说明有关事项;在调查操纵期货交易价格、内幕交易等重大期货违法行为时,有权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期货交易。
证监会对期货公司及其他市场主体的监管措施,《条例》增加了相应内容。如期货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期货市场秩序、损害客户利益的,证监会可以对该期货公司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或者接管等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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