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量刑”被误读始末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邵文虹称,“电脑量刑”被媒体误读
从2004年初到现在,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法院所有的刑事案子都由电脑来辅助量刑
自诞生之日起,这套“电脑辅助量刑”软件就备受争议
本报记者 李亮
“近年来,有些法院刑事审判量刑工作环节引入电脑等高科技手段来促进量刑的均衡性和统一性。
2004年3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法院开始在刑事审判中试用一套软件———电脑辅助量刑系统,这项刑事审判中的创新之举,立刻引发了一场关于“电脑能否替代法官”的旷日持久之争。
尽管处于争议之中,“主角”淄川区法院仍然在坚持使用“量刑软件”辅助判案,并且在不断地对软件进行补充完善。
3月12日,庭审结束后,孙启福回到办公室,打开电脑上的量刑软件,选择各种情节,不到两分钟便计算出了一起交通肇事案的刑期。
换作以前,没有电脑量刑软件的辅助,要用去大半天的时间。
孙启福是淄川区法院的刑庭法官。从2004年初到现在,淄川区法院所有的刑事案子都由电脑来辅助量刑。
从《细则》到软件
2004年3月,林春明和王红梅开发出了量刑软件的前身———“电脑辅助量刑系统”。
当淄川区法院编撰的《量刑规范化实施细则》出现在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林春明的面前时,他突然冒出一个想法:能不能编成软件来系统化《细则》?
这和淄川区法院刑庭庭长王红梅的想法不谋而合。
《细则》是淄川区法院在2004年1月内部出台的一个文件,旨在根据刑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对刑事案件中的量刑标准进行细化。
“主要是为了规范化量刑标准,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最大程度上防止错判的发生。”《细则》起草人之一、淄川区法院刑庭副庭长袁涛解释说。
2004年初出台了《细则》第一稿,当时只包含有11种罪名。就是这个初稿,让林春明和王红梅有了“计算机化”的想法,并在2004年3月份,王红梅找到当地的一家软件公司,开发出了量刑软件的前身———“电脑辅助量刑系统”。
2004年8月,由王红梅带队,组成12人的考察团,到北京和武汉等地请教名校学者,之后对《细则》进行了修改,并且出台了第二稿。同时对量刑的“软件化”进程又有了进一步的了解。
2005年6月,淄川区法院又对《细则》做了第三次修改,将罪名增加至常用的100种,并更名为《淄川区人民法院常用百种罪名实施细则》。
这时候,通过朋友介绍,王红梅认识了北京一家科技公司的总经理秦野。在王介绍了这款软件和自己的想法之后,北京大学刑法博士出身的秦野立即决定开始研发。
于是这家公司开始为量刑软件升级:“我在看过初始软件后,觉得其运行环境挺低,而且罪名太少,在增加罪名、加快查询速度、补充法律法规等方面都有大幅度提高的空间。”据秦野称,他已经投入了100多万元做该软件的研发工作。
在这种背景下,诞生了这个名为《刑法常用百种罪名电脑辅助量刑系统》的软件。
软件如何使用
这款量刑软件储备有6000多个司法解释和9000多个案例,资料储备相当丰富。
3月13日,北京市中关村软件园汉王大厦内,这家公司量刑软件的企划小桑为记者演示了软件的使用方法。
电脑屏幕上首先映入眼帘的是软件的主界面,分为5个选择:量刑细则、进入量刑、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
点击“进入量刑”后,选择罪名类型,比如可以选择“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具体罪名可以选择一个较为复杂的“强奸罪”,把量刑格设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点击下一步,就可以进行更为复杂的情节选择。最终,软件通过计算得出一个刑期的判断结果。
“法官将结果打成报告,交由合议庭法官合议后,再交给审委会,最后由法官再根据结果进行上下浮动几个月的自由裁量,达成一个最终的判决结果。”袁涛说。
去年,在淄川区法院有一个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法某是从犯,且是不满一年的累犯,伙同另外一个人殴打邻居,致人轻伤。案发后,法某主动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且在抓捕过程中自首,根据这些情节,软件量刑之后的结果为:有期徒刑1年零两个月。最终,主审法官权衡之后做出了“有期徒刑1年”的判决。
“如果在以前,没有软件的情况下,法官有可能做出3年有期徒刑的判决。”袁涛说。
审判工作中,最让法官头疼的是翻找法条、对比以往案例。不过现在对袁涛来说已经变得简单方便,只需要鼠标的几下点击,就能找到自己想要的资料。据小桑介绍说,这款量刑软件储备有6000多个司法解释和9000多个案例,资料储备相当丰富。
媒体“误读”
法官永远必须是量刑的主体,电脑只能是法官办案时借助的一种工具。
陪伴量刑软件诞生的是巨大的争议。各界褒贬不一,毁誉参半。
支持者认为:这是量刑改革的进步,能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减少错案,增加效率。
反对者认为:世界上没有相同的案件,任何案件都有它自己独特的情形,一款软件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况且可以助长法官懒于思考的惰性,无助法官能力的提高。
这时,许多媒体刊文称“电脑将替代法官?”、“电脑量刑雷同于电脑算命”……一时间,许多法律学者也开始撰文质疑量刑软件。
面对质疑,王红梅总是一脸不在乎地笑道:“这是大家还不了解这套软件,用过的人都说好!”
她认为媒体误读的原因是:简单地将电脑和法官划上了等号,甚至没有搞清人和电脑的主从关系,认为“一线”作业的是电脑,法官只是一个电脑操作者。
所以,“电脑量刑”这个词诞生的意义也在于前两个字———“电脑”,相反,“量刑”反而被忽略。
“在软件升级之前,它就叫做‘电脑量刑’,后来我们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同志商量后,觉得这个名字不准确,容易产生误会,就起了现在这个长达16个字的名字。”秦野说。不过没想到最后还是被媒体称为“电脑量刑”。
实际上,电脑、软件只是一种可以帮助人们的工具。对于量刑软件,淄川区法院同样是这样下的定义,王红梅对记者不断强调说:“它只是一种辅助判案的工具,裁判权还在法官手里。”
从软件的功能来看,它并没有自动“审理”案件的功能,只能根据各种情况的累加而“计算”刑期。每一个步骤都是法官自己在选择,“它只是把法官脑中的想法条理分明地显示在电脑屏幕上,给法官提供参考,仅此而已。”袁涛也反复解释说。
为此,邵文虹一再重申:“法官永远必须是量刑的主体,电脑只能是法官办案时借助的一种工具。也就是说,我们并不能利用电脑来代替人脑进行量刑,而只是利用电脑强大的数据系统为量刑工作提供辅助性支持,为法官准确、公正地量刑提供帮助,促进量刑工作的统一化和规范化。”
“量刑软件”能走多远?
电脑辅助量刑虽然有助于避免判决结果畸轻畸重的情形,但是目前还只是一些法院的尝试,还需要根据具体实践进行总结。
作为我国最早进行规范化量刑研究的理论界专家,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赵廷光始终在进行量刑软件的研究。
赵廷光在15年前就开发出了“中国刑法专家系统”,分为两种:一种是辅助定罪系统;另一种是辅助量刑系统。在当时,中国的计算机还寥寥无几。
虽然这个想法当时很超前,但是据赵廷光介绍,在1994年就有100多家单位曾经使用过。还有单位找到赵廷光想买软件,出价5000元以上,最高出价曾经达到3万元。
2004年,赵廷光把软件升级到了最新版,名字叫“计算机辅助量刑系统”,被纳入国家十一五规划重点软件出版物。
“我开发这款软件的目的就是要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赵廷光说。
淄川区法院使用初始量刑软件后,在网上引来“骂声”一片。看不过去的赵廷光就给淄川区法院院长写了封信,鼓励他们继续创新,不要受外界的干扰,并且把自己制作的软件光盘一并寄给了法院。
有专家评价说,电脑法律顾问的问世将打破法官、律师对法律知识的垄断,使法律真正变为多数人能方便掌握的知识。而能够执行复杂计划和法律推理的计算机系统肯定是未来几十年法律实践的一场革命。
使用量刑软件将近3年,在王红梅眼里,量刑软件的优点有五:一、约束了法官的权力;二、相似的案子,判决会一致;三、提高了判案效率;四、当事人服判率很高,节省了司法资源;五、对于业务不熟的法官“新手”来说,操作软件时还可以被里面的情节所提醒。
而缺点也很明显:它并不能囊括所有的犯罪情形,在一些罪名的情节上,还需要完善。
“量刑软件作为电脑的辅助工具是可以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候国云认为,“但如果没有规章制度加以管理,它同样也可以成为法官的作弊工具。”
也许正是由于存在这些隐患,最高人民法院对其采取了稳妥的方式。
邵文虹明确表示,电脑辅助量刑虽然有助于避免判决结果畸轻畸重的情形,但是目前还只是一些法院的尝试,还需要根据具体实践进行总结。
袁涛介绍说,淄川区法院一直在做《细则》的修改补充工作,争取将更多的情节纳入其中,使以《细则》为基准的量刑软件更加完善。
而秦野则有更雄心的市场计划,在做软件的1年时间里,已经有很多法院和秦野联系,意欲购买量刑软件。
“我对它的定价是3680元。”秦野说,“等时机成熟,并且民众认可时,就向市场上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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