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周芬棉
近日,中国证监会集中披露了十起处罚决定,总计有34人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有的被永远地从证券市场清理出局,有的则是三至十年不得从事证券业务。这其中包括资本市场风云人物鄢彩宏,也有显为人知但违规情节严重的朱耀明等人。
鄢彩宏被实施永久性市场禁入措施
现年44岁的鄢彩宏,系原“鸿仪系”掌门人,被媒体形容为“为人极为低调、甚少在公开场合露面”的上海“鸿仪系”投资灵魂人物。鄢彩宏在将国光瓷业、张家界、安塑股份、湘酒鬼等上市公司,不声不响地纳入其“鸿仪系”囊中之后,从幕后走向前台。因为“看好证券业务”,于2003年6月出任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其曾放豪言,泰阳证券要力争在三年内成为上市公司。
但是,泰阳证券的一系列违规行为,很快引起了监管部门的关注。2004年8月20日,鄢彩宏被中纪委以“协助调查”名义羁押3个月后,同年末被湖南省检察院正式批捕,同时批捕的还有“鸿仪系”二号人物侯军。
与此同时,证监会于2004年10月立案调查。在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之后,于2006年11月28日终于有了正式的结论。
证监会查明,泰阳证券在经营过程中,违规行为主要有两项,其一,2003年9月至2004年4月,泰阳证券分别与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分行、长沙新华支行签订质押合同,以它在这些银行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作为质押物,为他人借款提供质押担保。鄢彩宏时任公司董事长,对此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其二,2003年11月至2004年4月,泰阳证券以其在长沙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商行”)建湘支行、瑞昌支行和汇丰支行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空白转账支票,为他人债务作担保,造成2004年10月28日长沙商行将3.228亿元分别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户中划到借款人账户,用于归还借款人所欠该行银行贷款,同时泰阳证券在长沙商行的协助下,又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户中,将1.5亿元分别划到湖南金川阳光商贸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
泰阳证券的上述行为,因为发生在证券法修订之前,因此适用原证券法,属于典型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132条关于“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规定。证监会依据《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决定对鄢彩宏实施永久性市场禁入,对相关责任人谭载阳实施10年市场禁入,李光华实施5年市场禁入。
同时在此次披露的处罚决定中,朱耀明及其8名代理人,在16家证券营业部利用4673个股东账户大量买卖“凯诺科技”股票,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最高持仓量为4875.28万股,占该公司流通股49%,占总股本22.8%。其行为属于典型的市场操纵,构成了原证券法第184条“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证监会据此决定对朱耀明实施永久性市场禁入。
市场禁入措施彰显威慑力
据统计,自1997年3月证监会发布《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至今,大约有80余人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其中,仅2006年就有56人被清理出证券市场。
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对那些违反规则、不守信义、严重破坏证券市场秩序的“害群之马”,依法向其亮出红牌,驱逐出场,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再从事证券业务,是保障证券市场能够正常运转的基本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说,禁入制度就是证券市场上一个清污、排污和过滤、筛检的机制。激浊扬清,使那些怀揣善良梦想而来的投资者,都有一个实现梦想的公平机会。
证券市场禁入制度作为一项发端于美国的泊来品,能够引入并运用,究其原因,在于证券市场是一个高风险、高收益、专业性较强的市场,同时也是一个非常强调规范、重视秩序、讲求诚信的市场。对那些违反证券法规,情节严重者,仅处以警告、罚款等常规行政处罚,难以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前者太轻,受罚者不足以为惧;而罚款,和他违规所获收益以及日后变本加厉地敛财相比,根本不会使其有收手的可能。市场禁入虽不是刑事处罚,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尚有争议,但是,它以限制或者终身禁止违规者从事其赖以为生的职业,断其后路,其严厉程度非其它制裁措施可比拟。
市场禁入制度从1995年国务院证券委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提起,到1997年发布《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再到修订后的证券法的明文规定,以及修订后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历时十年,最终得以建立比较完整的市场禁入法律体系。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提醒说,修订后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在列举证券市场禁入人员范围时,已明确将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以及证券服务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规定在内。不论是身临前线的违规者,还是那些躲在幕后、进行指挥遥控的危害证券市场的责任人员,都难逃法律制裁。而且,这个范围是开放的。不论是否已经担任与证券业务相关的公司或机构的董事、监事及高级职务,只要违反法律规定,情节严重,或者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都可能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此次处理决定中的朱耀明就属于这种情形。
这位负责人指出,对于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在禁入期内,除不得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而且,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可以和行政处罚一并实施;涉嫌犯罪时,也可以和刑事制裁一并实施。
这位负责人强调,对于那些明知法律严禁挪用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却依然我行我素;明知占用上市公司资产将损害其他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仍然乐此不疲,把上市公司作为自己的“提款机”和“摇钱树”予以掏空者,或公然进行市场操纵等证券欺诈行为者,市场禁入令就是一把高悬的“达克摩利斯之剑”。一旦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不论是三至五年、五至十年,还是终身,其都将身败名裂,难以在证券市场立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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