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有过短暂婚姻史的老人,为了结婚前老汉给老太用于炒股的3万元钱,双方各执一词,女的说是已经全部奉还,男的说只收到过5000元,最终只得对簿公堂。
近日,长宁区法院作出判决。
相识来往
刘老伯年近古稀,多年前离异后一直是孤身一人生活,唯一的女儿只是偶尔来看看他。
2005年10月,刘老伯由此认识了牌友、比他小十岁的陆女士。陆女士原籍江苏泰州,多年前离异后来到上海,寄居在上海姐姐家里。只身一人漂泊在上海,又没有自己的房子,寄住在姐姐家,时间长了难免会发生口角,所以便一直默默地寻找自己的“归宿”。两人往来日渐频繁,陆女士常常去刘老伯家照顾他的起居。
出现矛盾
期间,陆女士曾在刘老伯的允诺下,从他的资金账户中分别划去了1万元和2万元,用于其个人买卖股票。双方对此3万元的使用期限及是否需支付利息均未作约定,也未留下任何书面凭证。在刘老伯对陆女士作出以后将房子给她等承诺后,陆女士同意与他结婚并照顾原告的生活。2006年3月,两人领取了结婚证书。
婚后不久,陆女士的户口也没有如愿地迁入刘老伯家中,刘老伯也没有写下将房子留给陆女士的遗嘱,陆女士认为刘老伯欺骗了她,刘老伯则觉得陆女士与他结婚的动机不纯,双方便产生了矛盾。2006年4月,陆女士曾归还给刘老伯5000元。5月,两人经法院调解离婚。
7月,刘老伯因病住院,急需取回钱款以维持生活和治疗之用,只得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陆女士归还他钱款25000元。审理期间,刘老伯考虑到陆女士曾照顾他一段时间,便自愿放弃1万元,要求她偿还15000元。
陆女士称,3万元已在2006年春节前后分两次归还给了刘老伯,但没有要求其出具收条。
法院判决
长宁区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钱款是在双方结婚登记前,由陆女士从刘老伯银行卡中划拨的,系婚前财产,属刘老伯个人所有。刘老伯作为债权人,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条件下,可以随时向陆女士主张偿还。陆女士作为债务人,应承担向债权人偿还钱款的义务。陆女士称,她已分二次履行了全部偿还义务,但缺乏相关证据。审理中,刘老伯主动放弃要求陆女士返还钱款中10000元的主张,是他对诉权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予以准许。据此,陆女士应偿还刘老伯15000元。作者:晚报记者焦晓虹 通讯员梁志明报道 制图邬思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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