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一中院即日起试行刑事案件出庭作证新规定
八类证人出庭 费用法院补贴
本报讯 市一中院昨天宣布:该院《关于审理一审刑事案件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若干意见》开始试行。根据该《意见》,今后8类关键证人、鉴定人需出庭作证。
据了解,按照收案范围,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均是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重大案件,其中不少为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今年1月1日起,死刑案件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后,为了进一步提高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市一中院制定出台了《关于刑事第一审案件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根据该《意见》,今后8类证人、鉴定人需出庭作证。包括:证明控辩双方争议事实的关键证人;对于搜查、勘验、检查等侦查活动中形成的笔录存在争议,需要负责侦查的人员以及搜查、勘验、检查等活动的见证人出庭陈述有关情况的侦查人员、见证人;控辩双方对鉴定结论有争议的鉴定人;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涉及被告人自首和立功、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正当防卫等法定从轻量刑情节的证人;被告人提出侦查中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侦查问题所涉及的侦查人员,以及提供过不同证言的主要证人、新证人和主动要求出庭作证并经法院允许的证人。
《意见》还规定,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由人民法院负责联系通知。法庭应在开庭5日之前,通知控辩双方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并在开庭3日之前,向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送达出庭通知书。证人、鉴定人因出庭作证产生的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规定酌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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