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土地进行强制性保护 两年未动工土地将收回
开发商拿到土地两年仍未动工,政府有权将土地收回;任何单位不得以“零地价”吸引投资……
昨日,记者从省政府了解到,日前《辽宁省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实施,对我省土地进行强制性保护,以实现节约用地的目标。
《意见》中明确规定,对已经批准用地,但已超过合同约定满一年,还没有动工开发的,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明确竣工期限;满两年没动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文件也将设定期限,过期不开发,文件自动失效。农用地转用批准后,两年没有实施具体征地和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对批准后供地率达不到70%的市县,停止其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
此外,投资可以“免费”获得土地这样诱人的“零地价”政策也被叫停了。各地各部门都不得以压低地价或者“零地价”作为优惠条件来进行招商引资,也不得给予补贴或返还土地出让金等形式的优惠政策。
同时,我省还将对以前新增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费进行催缴。对于历史上予以减免和拖欠的新增建用地的有偿使用费,要进行清理,限期追缴。在2004年后仍有减免和欠缴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要在今年年底前全部缴清。没缴清的地区,将暂时不办理新的用地审批。
《意见》还规定,我省将优先保证国家和省重点工程用地,优先保证国家产业政策鼓励项目用地,优先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的项目用地,以及高科技项目用地。此外,重点利用外资项目用地的审批也将优先保证。
而国家产业政策明令禁止类的项目供地、高能耗高污染项目供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的项目都被禁止供地。
同时,我省还将实行土地使用问责制。如果地方政府擅自修改或者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规划超规划用地,将追究地方政府领导人的责任;如果其他领导干部插手干预用地的,要追究相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来源:华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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