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呼和浩特3月20日电 (记者汤计) 因为做了错事遭到老师训斥而心生不满,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岭东中学学生高某便持刀刺杀老师,致老师当场死亡。内蒙古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19日以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高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据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徐庆礼介绍,现年17岁的高某系在校高中生,因做错事被老师唐俊杰在班里批评而产生报复行凶念头。2006年5月17日22时45分,高某携带卡簧刀来到扎兰屯市岭东高级中学体育馆附近等老师下班,23时50分,唐俊杰从学校办公室出来途经体育馆回家时,高某上前朝唐俊杰后背部刺了一刀。行刺后高某就往家跑,被施工工地的砖头等物绊倒。此时,唐俊杰拔出后背的刀追赶高某,被倒在地上的高某绊倒,二人厮打在一起。高某将唐手中的刀抢下,并朝唐的头、颈、胸部连刺数刀后逃离现场。唐俊杰因右颈外动脉、左心房前壁及左侧大脑被刺伤,导致失血性休克、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呼伦贝尔市中院审理认为,高某目无师长、无视国家法律,因遭到老师批评便产生报复行凶之念,用卡簧刀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因高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且高某犯罪后能够向公安机关坦白罪行,同时本案附带民事部分双方已达成调解,故依照刑法第232条、第55条、第17条第一、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14条二款的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