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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吃人公园”数十人溺水身亡 政府拒绝整改

三明市政府有关溺毙原因的公告,引起死者家属强烈质疑。
三明市政府有关溺毙原因的公告,引起死者家属强烈质疑。

央视采访死者家属。
央视采访死者家属。

  死者亲属多方呼吁未见回应 法学专家激辩是否有人涉罪

  编者按

  2006年12月13日,本报刊发福建省三明市《江滨公园24人溺水调查》报道后,“吃人公园”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南方周末》、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等相继作了报道。然而,20多条生命并没有唤醒相关部门的责任意识,时至今日,防护栏存在的安全隐患依然没有整改。

  2007年3月15日,受害女孩童童的母亲詹红光被请到中央电视台“3·15晚会”现场。

面对全国观众,她从心底发出呼唤:“能不能把护栏再加密一点,再加高一点?为了孩子!”

  今天,我们再次聚焦这一事件:詹红光的努力,有关部门的反应,法学专家的说法……目的只有一个:不让悲剧再发生,不让更多家庭承受本可避免的不幸。

  詹红光:一个人的抗争

  央视“3·15晚会”现场,面对主持人王小丫“这么长的时间,您一直呼吁和奔走,究竟是什么在支撑着你?”的提问,詹红光的回答震撼了每一位现场和电视机前观众的心灵:

  “这是我对孩子深深的爱,我女儿从河里捞起来时,脖子上还挂着一把钥匙,她最终没能够回家,再次把家门打开,作为母亲,失去了孩子,这是多么的痛苦,我不停地奔波,不停地呼吁,我就是想不要再让别的孩子,再像我家的孩子一样溺水。让大家都来尊重生命,站在这里,我想问,能不能把护栏再加密一点,再加高一点?为了孩子。”

  3月16日,詹红光夫妇来到报社编辑部。她告诉记者,女儿离去之后,她主要做了两件事:一是通过诉讼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第二件事情就是不停地奔走、呼吁,希望有关部门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避免悲剧再次发生。

  “女儿出事后,我每天都要来到沙溪河边,一坐就是几个小时。一天下午,当我看到几个孩子在河堤上玩耍,我说你们玩的位置就是我女儿淹死的地方,你们赶快上来吧。小孩子很害怕,五个孩子争先恐后都要上岸,我说你们慢慢来,我一个一个把你们拉上来,我就蹲在岸边,泪流满面地把孩子们拉上来。”

  “我不希望别人的孩子,像我的孩子一样被河水吞没性命。”为了避免更多的孩子落水,詹红光找到有关部门希望尽快消除安全隐患。然而,护栏主管部门福建省三明市园林管理处,和悬空台阶的主管部门水利局相互推脱责任。关乎孩子生命安全的请求,就这样被拒绝了,“三个月都没有整改。”

  悲剧依然在继续!就在詹红光女儿出事的第40天,一个12岁的男孩在湿滑的台阶上落水身亡,第43天,又有一个29岁的男青年在台阶上洗脚时滑入水中遇难。

  “我想知道在这个堤坝上,究竟还发生过多少这样的悲剧?我一定要把曾经在这里,不是游泳,而是因为意外——即因为台阶或者护栏的原因,导致溺水死亡的人找出来。因为一两个人的生命是根本不会让那些部门去注意的。”

  “先是三个五个,十几个,20多个,绝大多数是孩子!我的愤怒就不停地升级。20多个孩子,就意味这20多个家庭的幸福破灭。我除了痛,还是痛。我要把这些冷漠的人唤醒。”

  詹红光带着20多个死亡孩子的相片再次来到园林处和水利局,面对一个一个过早夭折的生命,主管部门的态度依然没有改变。

  为了唤醒人们的安全意识,詹红光将电视台制作的新闻片拿到公园边播放,提醒大人和孩子们不要攀爬防护栏,莫让女儿的悲剧重演。但当她播放到第三天时,却被以“影响市容”的名义阻止了:“我想不通这有什么错,为什么要遭到阻挠?”

  “我奔走、呼吁,就是希望不再有人重复童童一样的悲剧。这样的要求,为什么不能得到积极的回应?”说到这里,詹红光坚定的目光中,有了几分迷茫。

  女儿溺亡后,詹红光在新浪网开设的个人博客,呼吁社会各界对三明市“吃人公园”存在的安全隐患给予关注。

  政府公告:溺水死亡与安全隐患无关

  三明市政府有关溺毙原因的公告,引起死者家属强烈质疑。

  在央视“3·15晚会”节目中,对于詹红光的请求为什么没有得到积极回应,央视记者采访时,有关部门作出如下解释。

  防护栏主管部门福建省三明市园林管理处主任黄清平称:“我们主要负责管栏杆以内的,它是一个绿带,不是公园,也不是强制性规范。如果是强制性的话,我们就是没有达到这个强制性的标准,我们要去改它,但它不是强制性的,而且没有坏。我们可以不改!”由建设部颁布的《公园建设规范》,在这位黄主任眼里被认为是非强制性规定。

  悬空台阶的主管部门三明市水利局堤防管理处主任李光勇的说法则是:“台阶作为观测使用,对我们整个大坝的安全至关重要。因为我们要观测,比如仪器要架在这个台阶上”;“我要通过程序去报批,要向上级部门请示,请示完以后,同意拆除才能去拆除。”

  报批!请示!詹红光在苦苦地等待,“我不知道究竟还要淹死多少孩子,他们才会承认这个错误。”

  2006年12月27日,三明市政府新闻办发布公告称溺水24人中,10人为失足溺亡、3人为自杀或患有精神疾患、6人为游泳或捕鱼溺亡、2人落水原因不明、3人查无此人,“总之,死者的死亡与河堤存在的安全隐患无关。”詹红光看到公告,她很气愤,“分明是在推卸责任。”

  3月19日,记者电话联系上傅东伟、傅东堤两兄弟的父亲傅华芳。电话里,傅华芳情绪激动。他告诉记者,1998年8月25日,兄弟二人溺水身亡,他至今还保存着出事当天的日历和从外地赶回来的火车票,上面写着“这一天是我一生中最悲惨的日子,因为我失去了两个亲生骨肉”。三明市公安局列西派出所开具的死亡证明上写着两个小孩在江滨公园玩耍时掉入河中溺水身亡。然而,公告中竟称二人“游泳或捕鱼”致死。

  “公园淹死孩子,不去追查事故根源,不去消除安全隐患,反倒弄出一份公告推诿责任,太让人伤心了。”詹红光非常气愤。

  相关部门是否涉嫌玩忽职守

  正方:必须有人对孩子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清华大学教授 周光权

  根据央视“3·15晚会”以及《检察日报》的报道,我认为,三明市水利局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玩忽职守罪的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在此,严重不负责任是玩忽职守的前提条件,而不履行职责,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是玩忽职守行为的两种表现方式。责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其职权中产生的某种法律义务,它主要表现依据其职务应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不负责任,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其职责的一种消极态度。而严重不负责任,则是对不负责任程度的一种描述。

  根据报道,三明市水利局直接责任人存在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不作为)。不认真履行职责是指没有正确地履行职责,即对职责的“不注意、不重视”。而不认真履行职责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虽然履行了职责,但职责没有得到正确履行。

  在本案中,悬空台阶是安全隐患。水利局认为,台阶有一定功能。但是,岸边已经修建了码头,具备了上下河道的清理功能,台阶没有存在的合理性。事后还证明,台阶属于没有经过省里审查批准的违章建筑。在设计、修建台阶时,水利局直接责任人对于台阶存在的危险性应当有所预见;在接受死亡报告或者他人关于台阶悬空具有导致意外死亡的危险性后,应当对台阶进行拆除。但是,水利局相关责任人并没有这样做。因此,存在主观过失。

  三明市水利局堤防管理处主任李光勇认为:“防洪工程经过验收合格,不存在安全隐患,即便有安全隐患,也应该去找原建设单位,找市政府!”他认为防洪工程如果在汛期由于管理失误出现溃堤才是水利局的责任。

  但是,他的观点是错误的:(1)防洪工程经过验收合格,只是证明该工程具备防洪的能力,并不表明工程在使用过程中不伴随安全隐患。(2)防洪工程在汛期由于管理失误出现溃堤是水利局的责任,防洪过程配套设施出现问题,发生安全事故,也是水利局的责任。(3)水利局不能将责任推卸给市政府或者其他部门。防洪堤的建设资金拨付到水利局的独立账户,资金管理由水利局把关,水利局作为市政府下属的水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施工建设,水利局对防洪堤本身具有组织建设、管理的主体资格。

  玩忽职守罪的结果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里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得非常明确:造成死亡1人以上的,就应当立案。

  为什么不追究三明市园林处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呢?我的理由是:(1)园林处的职能主要是城市园林绿化,园林处已经修建了安全防护栏。改防护栏本身具有提示危险功能,即使其高度没有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但其提示功能仍然是存在的。(2)护栏高差虽然可以提高,但设计、安装出完全不能攀登或者攀登困难的护栏设施是难以做到的。(3)导致小孩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台阶悬空,这与园林处无关。

  最后,需要指出,我们过去对大量玩忽职守行为没有追究,那是诸多复杂的社会原因造成的,当然也有司法机关执法不严的原因。但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需要特别关注民生,特别重视每一个生命的价值,对那些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漠视老百姓生命的行为,一定要充分运用刑法武器进行惩治。

  反方: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阮齐林

  就这一事件而言,它是个公共事务、公共责任的问题。由于当地水利局、园林局各自相关职责不明,部门之间责任不清,并且事情的过失也有个程度,在这种情况下追究哪个部门或哪些部门的专门负责人责任,实际上是不公平的。此外,本案中20多名死者是陆续溺水身亡,时间持续好几年,由于时间很长,找具体人的责任实质上也是不公平的。所以我个人认为,在这类案例里一般不涉及刑事责任问题,但并不排除相关管理部门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实习生周次红整理)

(责任编辑:赵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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