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税收优惠期限应予延长
赵万宏
农村金融是本次全国“两会”热门议题之一,其中农信社改革又是农村金融问题的核心,是农村金融改革的重中之重。
来自银监会的数据显示,至2006年末,全国共批准93家农村银行类机构开业,其中农村商业银行13家,农村合作银行80家;重组改制了统一法人机构1205家。
必要性
2006年5月14日,财税(2006)46号文下发,一些原本计划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的农村信用社,为了再享受3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纷纷转而选择其他改制模式。由此导致农村信用社改革不彻底,其弊端已日益显现。
为了统一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所得税政策,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组建符合现代商业银行制度本质要求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加速构建质量好、效率高、服务优、竞争足、可持续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有必要将农村商业银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再延长三年。理由如下:
首先,在支持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农商行面临诸多困难:一是支农资金严重不足;二是扶持和优惠政策不到位。资金的趋利性与农业投入期限长、回报低的现实矛盾,决定了在没有足够扶持和优惠政策的前提下,信贷资金是不会背离市场规律、轻易投放到“三农”经济中去的。
其次,农村商业银行经营成本相对偏高。以某农村商业银行为例,2006年度负债平均付息率高达2.14%,而资产平均收息率仅为5.20%,在其下辖的43个营业网点中,能够进行保本经营的仅有24个。
再次,农村信用社走股份制发展道路,可以避免合作制的种种弊端,国家理应发挥税收政策的引导和杠杆作用,鼓励农信社实施股份制改造,加快向农村商业银行转轨。
最后,同样的财政资金,补贴方式不同,效用是不同的。财政补贴银行、银行支持经济的方式,能够用较少的财政补贴支出推动数倍的农业贷款投入。
可行性
首先,延长农村商业银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限,符合国际惯例。农业是典型的弱势产业,农村信用社长期承担大量政策性金融职能,经营成本高,贷款风险大,盈利能力差,由于体制不顺、政策偏紧而持续积聚的巨大风险,单靠自身努力短期内无法化解,理应得到相应的政策扶持。而由农村信用社改制而来的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计提拨备等历史包袱依然沉重,国家应继续为其提供休养生息的机会,增强其造血功能,逐渐消化历史包袱。
其次,延长农村商业银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限,符合税赋公平原则。农村商业银行脱胎于农村信用社,“改制未改姓,未离土和乡”,服务“三农”仍是其主要任务和必然选择。国家既然对服务“三农”的农村信用社延长所得税减免等扶持政策,理应延长同样服务“三农”的农村商业银行所得税减免等扶持政策,以体现税赋公平。
第三,延长农村商业银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限,对国家财政收支平衡不会造成过多影响。农村商业银行脱胎于农村信用社,而农村信用社盈利能力和水平大多很低,应缴所得税总额小,相对于2006年度全国37636亿元的入库税款来说,可谓九牛一毛。况且,即便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后盈利能力迅速增加,那也是改制带来的新增利润,其应缴所得税增量部分并不影响国家存量税收收入。此外,因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而增加的净资产,可以增强农村商业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继而可以减少国家财政未来可能承担的隐性负担。
农业是典型的弱势产业,农村信用社长期承担大量政策性金融职能,经营成本高,贷款风险大,盈利能力差,由于体制不顺、政策偏紧而持续积聚的巨大风险,单靠自身努力短期内无法化解,理应得到相应的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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