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每年都会有大量的在校学生到相关单位实习,而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发生人身伤亡的事件也时有发生,这些伤害该由谁埋单?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近日开庭审理的一起民事索赔案,再次把这一问题摆在了大家面前。
19岁的马燕飞是嘉兴市高级技工学校2003级计算机专业的学生。2006年2月,马燕飞进入嘉兴余新某箱包配件厂实习。当年2月23日下午5时,马燕飞从工厂下班,骑着电动自行车回家途中,与付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马燕飞当即昏倒在地。之后,虽经海盐县人民医院、嘉兴武警医院、嘉兴市中医院等多家医院抢救、治疗,马燕飞都不见好转,至今仍处于昏迷状态。2006年6月,根据伤残及护理依赖程度,嘉兴新联司法鉴定所对马燕飞作出鉴定:重型颅脑外伤致植物状态,已难以康复,属一级伤残,其损伤属一级(完全)护理依赖。
因交通肇事,2006年12月,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肇事者付某支付马燕飞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34341.14元。但到目前为止,肇事司机总共才支付3.2万元。
马燕飞家在嘉兴农村,父亲在一家砖瓦厂打工,母亲在家务农,家里还有一个70多岁的奶奶。马燕飞本可以在去年6月毕业,即将毕业的马燕飞是全家的希望,而一场飞来横祸却把其全家推到了崩溃的边缘。
马燕飞出事后,家里已经花掉了几十万元,家里的电视机、电动自行车等所有值钱的财物,已经一一变卖。她母亲因为压力过大,于2006年6月离家出走。
由于得不到肇事者的赔偿,无钱住院的马燕飞已经在家躺了近10个月。目前,为维持马燕飞的生命,每天的医药费和营养费需花费上百元,这也成了马燕飞全家无法摆脱的负担。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马燕飞的父亲于2007年1月30日向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嘉兴市高级技工学校赔偿20万元。
马父认为,女儿发生事故时,是被告嘉兴市高级技工学校的学生,且是在被告组织安排的实习期间发生的事故,作为学校,被告也负有对实习学生人身安全管理的义务。由于被告疏于管理,未尽到相应的安全教育和监督管理义务,所以应对其女儿的遭遇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前,2006年7月10日,嘉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已对马燕飞事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据介绍,不予认定工伤是因为《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就实习生伤亡事故认定及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发生事故时,马燕飞还未从学校毕业,是学校的学生,与发生事故时的实习单位——箱包配件厂之间并未形成劳动关系,因此不认定为工伤。”
据了解,尽管如此,今年1月,经南湖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和企业协商,马燕飞实习的单位余新某箱包厂已同意给马燕飞补偿15万元。
在当天的法庭上,被告代理人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也认为,虽然对原告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损害表示同情,但被告在此事件中不应当承担管理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被告代理人同时认为,学校确实对学生有教育管理监督义务,但根据学生伤害处理的有关规定,学生在自行放学、上学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学校无须承担相应责任。马燕飞是在实习期间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因此学校同样不应该承担责任。
实际上,法律空白同样也让接受学生实习的企业面临尴尬。某企业人力资源中心主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以往该企业对前来实习的学生都很欢迎,但如果实习生到企业后发生了工伤,责任都要由企业来承担,“肯定也不公平。”这位主任说。针对该案,法院未作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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