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观察之秋风专栏
重庆“史上最牛的钉子户”经历了一场虚惊:3月22日,重庆九龙坡区法院只是召开了一次通报会,并未实施强制拆除。法院解释说,法院使用强制执行的手段时有相应的法律程序。这意味着,强制执行似乎只是个时间问题,利剑随时落到杨吴夫妻头上。
按照现行的拆迁流程,开发商从政府那里拿到土地建设使用权,但与杨家始终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开发商便找政府,而政府负有向开发商完整交货的商业责任。有这层关系,九龙坡区房管局当然会作出要求杨家拆房的行政裁决书。杨家人拒绝签收,房管局便向同在一个屋檐下的该区法院提起《先予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认定,房管局的拆迁行政裁决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行为。”法院接着又说,必须对杨家运用自己手中的强制执行权,理由是,“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笔者的第一个疑惑是,杨家不走人,将会损害哪个利益?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还是他人的合法权益?笔者无由看到法院的强制执行文书,遍查媒体也不知究竟。但此事干系极大,法院总得给个说法。
从当地行政部门官员的话说,杨家拒不离开,会损害“公共利益”。因为,杨家孤房影响商业开发,而按照政府的逻辑,商业开发就是城市建设,因而也就是官员眼里最大的“公共利益”。吴苹反对这种逻辑,说商业开发根本不是公共利益。江平教授出面质疑说,不能吴苹说不是公共利益就不是公共利益。这意见当然十分正确。但人们也可以反过来说:不能政府官员、开发商说拆迁是公共利益,就是公共利益。
谁来决定杨家走人是不是公共利益所系?本着法治的理想,人们期望法院来作出判断。但是,支持政府强制拆迁的法院,对于本案究竟涉及到什么样的公共利益,却没有进行论证。法官判决的力量不是来自国家的强制,而是来自理性的力量。法官要让自己的判决顺利执行,必须给出合乎法律规定同时也合乎天理人情的论证。这论证不仅为了说服当事人,也是为了向法律人共同体表明,自己尽到了法律人对正义的责任;更是为了向整个社会证明,法律对行政机关和普通公民是平等对待的。法官要让杨家人违背自己意愿执行房管局的行政裁决,就得公开地讲出点道理。但法院似乎省略了这道手续。
法院之所以讲不出详尽而明晰的道理,可能是因为,法院在认可房管局行政裁定书时,没有对该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实体争议进行审理。法院对房管局拆迁行政裁决书的认可,主要基于程序合法性审查的结果,法院称赞这份行政裁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行为。”但这就足以让法院强制杨家人执行那份行政裁定吗?
大多数人会承认,设立法院,不是为了雇一帮人来查看行政文是否书写得合乎法律规定的格式,如果是这样,法官跟语文老师就没区别了。设立法官的目的,是希望有一些正直的专业人士,秉持理性,以公义之心,深入探究每个争议内在的是非曲直,告诉当事人哪儿做错了,哪儿做对了,从而恢复正义。准乎此,法官仅以行政裁定书合乎程序为由,即决定强制该行政裁决书,似乎是一种偷懒行为。
法官可能会说,行政机关对开发商与拆迁户之间的争议已经作出了裁定,法院只需审查该裁定书的程序合法性就足够了。但这样一来,法官就拆除了行政权力与司法权力之间本应有的防火墙,法官认可行政官员是法律的实质裁断者。那社会还要法官干什么?毕竟,法治的理想是:法官才是法律最终的裁断者。
法官或许又会说,现行法律只授权法官审查行政裁定书的程序合法性,而不能审查其实体内容。但如果是这样,法院根本就不应当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因为强制执行并不是强制那张纸,而是强制活生生的人,法院的强制执行必定改变实体性法律关系,法官对此必须给出自己的理由,而不是简单地说一句,房管局的行政裁定书看起来合乎格式,就轻易地认定行政裁定的内容是正确的——稍具常识的人都不会这样推论。
当然,类似情形见诸各地,强制拆迁经常是以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进行的。人们本来相信,法院是正义最后的寄存所,但现在,法院没有经过详尽审查,即给行政机关的决定盖上一枚鲜红的大印,并积极地充当行政命令的执行者。如此颠三倒四的行政、司法关系,能否切实保障人们的财产权?
(作者系北京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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