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报记者 马昕 通讯员 周海亮 王致远 济南报道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在现实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大量存在,不仅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而且违背了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
一些公司规定:本公司拥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点评:消费者参加商家举行的促销活动,事实上与商家形成了一个合同关系。按照《合同法》规定,在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商场的解释只是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解释,但不是最终裁决。
一些超市存包规定:寄物柜是服务性质,超市不负保管及赔偿责任。
点评: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商家要“不负保管及赔偿责任”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保管是无偿的”,二是“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超市设置寄物柜提供免费存包服务是为吸引消费者前来购物,商场得到了增加顾客的潜在利益,所以这种服务实际上是一种有偿服务。因此,超市应承担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某餐饮店店堂告示:“请注意保管好自己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以免丢失或被他人偷窃。如有遗失,概不负责。”
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某商场规定:消费者在办理家用电器退、换货时,商品包装、外观必须完好,附件必须齐全,否则不予“三包”。
点评:“商品包装、外观必须完好”、“附件必须齐全”不是法律规定的退换货的前提条件,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也无此类规定。只要商品符合“三包”规定的退换货条件,经营者就不能拒绝承担法定的“三包”义务。
某公司规定:本消费卡截止期:某年某月某日。超过该期限,即视为自动放弃
。
点评:消费卡到期后服务的终止与卡内余额的归属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卡内余额包含着经营者还未提供服务的对价,经营者应扣除相应成本后归还给消费者,或采取经消费者同意的其他方案。
某照相馆规定:拍摄婚纱、写真、艺术照片,除做成相册的照片外,其余拍摄的照片、底片需另行支付费用。
点评:消费者接受婚纱拍摄等服务时,支付的是整套服务费用,它包含了所有拍摄的照片及底片。摄影行业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后,应当将全部照片、底片(包括数码相机的数据资料)交付消费者,不自行保留,不因此收费。
某照相馆声明:如遇意外损坏或遗失,只赔偿同类、同量胶卷,不承担其他责任。
点评:照片本身具有纪念意义,损坏或遗失不仅给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失,同时也给消费者造成精神损害。经营者除了要负责赔偿该物本身的价值之外,尚且负有赔偿权利人精神损害的义务。决不能用同类、同量胶卷赔偿了事。
美容院服务协议:因已投保,如需要索赔须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点评:消费者到美容院接受美容服务,有权要求美容院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美容院未尽质量保障义务,消费者有权向美容院索赔。美容院与保险公司建立保险合同,只是降低自身经营风险的手段,与消费者无关,不能以此减轻或免除其对消费者应承担的法定责任。
洗衣店规定:衣物洗涤毁损,赔偿额不超过洗涤费的10倍。
点评: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洗衣店在洗涤过程中给消费者造成衣物毁损,其赔偿额应相当于消费者的实际损失,而不能由洗衣店自定赔偿额。
干洗店的洗涤凭证上注明:“请把口袋物品掏干净,如有丢失概不负责。”
点评:该格式条款违背了最起码的职业道德。若消费者在送洗衣物时不慎将物品连带送交,经营者在接收时的检查过程中应能发现并当面交还。
某商场规定:买一赠一,赠品、奖品不实行“三包”;打折商品概不退换。
点评:商场举行各种有奖销售或买一赠一活动是为了扩大销售。
打折销售也是经营者常用的促销手段。如果商家在出售特价、降价、减价、打折商品时未向消费者说明商品存在质量瑕疵,那么就应该依法承担“三包”责任。
“兑奖券过期无效”。一些商场在促销活动中设置了有奖购物项目,标明了此券有效期限截止时间。消费者一旦不慎超过有效期,兑奖物品将被制作该兑奖券的经营者强制没收。
点评:经营者在“兑奖券”上设置“有效期”是可以的,但“有效期”的标注必须明显、醒目,足以对消费者起到提醒注意的作用。一般情况,“有效期”终止的只能是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的服务,而不能将消费者拥有的商品和费用一并予以强制没收。
一些商场规定:药品、食品等是特殊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珠宝商品不退换;金银饰品、玉器商品不退换不维修。
点评:免责必须具有法定的理由。特殊商品也是商品,不能因为具有特殊性就不论何种情况一概免责。如果商家售出商品发生质量问题,那么商家就应该按《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维修、更换或者退货义务。
商场规定:“儿童在此游玩,发生事故概不负责。”
点评:一些大型商场为给带孩子的家长提供购物方便,专门为孩子设置了游乐园,却单方面制定上述规定,来规避法律应尽的义务。《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商场以此条款作为店堂声明,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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