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再审案件引发的“股东身份”诉讼
漫画/陈海
本报记者 吴晓锋 通讯员 程建忠 邓云
2007年3月20日,随着工商管理部门变更一家工贸公司性质为个人独资公司,,压在女青年方某和男青年余某心上一年多的巨石终于落地了。
2005年岁末,他们莫名其妙接到法院的传票,得知自己被假冒签名做了“股东”,并卷入到一起欠款纠纷案中。
2006年9月,他们选择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正名,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自己不是公司股东。
经过法院调解,弄虚作假之人主动与方、余二人和解,达成了调解协议:确认方某、余某不是工贸公司的股东,工贸公司的债权、债务与方某、余某无涉。
方某,余某对记者感叹:“要不是法院,我们至今还蒙在鼓里,顶着股东的帽子呢!”
缘起:天方夜谭的入股
2005年的11月初,女青年方某和男青年余某拿着法院的传票,带着满腹疑虑来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监庭。
“今天通知你们来,是法院决定就你们成立的工贸公司的一起欠款纠纷案进行再审,所以向你们两位股东询问相关情况。”案件承办人李法官接待了他们。
“股东?公司?”两人听着一头雾水。
“你们不知道么?1997年,王某与你们成立了一家工贸公司,你们分别占股10%。1998年工贸公司结欠张某货款未还,张某向法院起诉时,工贸公司已注销。当时,张某申请追加你们三人为被告,因张某证据不足,法院于1999年驳回起诉。后来张某起诉这笔业务的经办人徐某,法院支持张某的主张。2003年徐某持工贸公司的介绍信和你们三个股东的证明,向法院申请再审。因为有工贸公司的介绍信和你们三个股东的证明,可以证明徐某的行为系公司行为,所以法院撤销了张某与徐某的判决。这样张某的货款因为有了新的证据,故法院决定对1999年驳回张某起诉的案件进行再审。”
方某和余某觉得太不可思议了!他们居然在1997年就成了这个自己工作的工贸公司的股东!当时方某才19岁,哪来的钱开公司做股东,而余某工资一个月才500元,用十多万元投资入股简直是天方夜谭。
事实:被他人冒用身份
听完方某和余某的陈述,李法官发觉事情并不简单。为了消除方、余二人的困惑,李法官将1999年张某起诉工贸公司的案卷找了出来,翻到工贸公司工商档案部分给两人阅读。方、余二人发现,该工贸公司注册和公司章程上的签名与他们的签字不一样,而且他们从来没有用过私章;身份证复印件是他们进入工贸公司时,作为人事档案留下的。
李法官告诉他们,因为这个案件已由审委会研究撤销原裁定继续审理,具体情况可以找民二庭的承办法官反映一下,看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过了一个月,方某和余某相约来到了法院民二庭,朱庭长接待了他们。根据他们反映的情况,朱庭长解释说:“你们说自己不是公司股东,但现在工商登记材料表明,你们两人是工贸公司股东。现在,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有两个:一是你们去找王某,让他就不经你们同意把你们作为公司股东的事情作出解释,并要求他去工商局变更;另一个办法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你们不是公司股东。如果对具体的操作不清楚,你们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
方某和余某离开法院后,朱庭长为了全面了解情况,将审监庭移送过来的全部材料进行了审查。从卷宗中收集的工商登记档案中可以看出,工贸公司的改制申请书、公司章程与前几天的谈话笔录上的签字的确不一样,同时又与审监庭卷宗中的股东证明上的签字不相同,也就是说,四份材料上的四次签字没有一份是相同的。这样看来,这个工贸公司的设立确实是有问题的。
2006年9月,方某和余某的诉状递交到了法院。
不久,工贸公司的另一股东王某应约来到了法院,说出了事情的全部经过:
1997年5月,电子公司因为改制,需要重新设立为工贸公司,王某为了尽快成立有限公司,将方某和余某当时进电子公司时留在人事部的身份证复印件作为股东材料,并代替他们在公司章程等登记材料上签字。同时,私刻了他们的印章,设立了公司。当时,没有对两人讲清。就这样,方某和余某“稀里糊涂”地成了“老板”。
王某表示,他将尽快与原告协商处理。在随后进行的庭审中,方某和余某与王某达成协议:确认方某、余某不是工贸公司的股东,工贸公司的债权、债务由王某负责处理,与方某、余某无涉,王某应去工商管理部门变更工贸公司性质为个人独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