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重庆3月25日电(记者朱薇)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裁定蔡林发以“中华民族总会梅花协会”名义诱骗他人入会诈骗入会费,已构成诈骗罪,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驳回上诉。
2000年以来,蔡林发自任“中华民族总会梅花协会”总会长,编造所谓“民族资产解冻”、寻找“八大金库”成功后,承诺给每个会员安排工作,且退休后每人每月可以领取养老金人民币997元等谎言,诈骗众人入会。
2005年,蔡林发在重庆市涪陵区成立“中华民族总会梅花协会涪陵办事处”,任命临时负责人陈刚兴,阎仕明负责记账,随后在重庆市涪陵区新妙镇发展会员,并收取每个会员人民币100元至300元不等会费,共计骗取该镇村民张祖辉、王建伍等33人的人民币719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蔡林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欺骗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判处蔡林发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追缴其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71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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