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 音
私募基金别缺钙
孩子少晒太阳会缺钙,而在我国,有十余年历史的私募基金至今仍处在半地下的“缺钙”状态。一方面与自身形象有关,人们往往把它们和庄家、不规范运作联系起来;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对私募基金的认识和了解有限,始终未给予足够的关注。因此,市场关于私募基金阳光化的呼声从来就没断过。
本次高峰会上,德恒律师事务所的刘震国语惊四座:“私募基金完全是合法的。”他的理由是:翻阅现行所有法律法规,没有发现一条关于私募基金禁止性条款;关于私募基金相关规定其实已经散见各个部门法当中,是有法可依的。
比如公司法为设置公司型私募基金提供了基础,合伙法为合伙型私募基金奠定了法律基础。还有证券法、信托法等。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认为尽管有出台更多实施细则的需要,但是并无必要颁布制定一部私募基金法。德恒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沈宏山也认为,中国目前发展私募股权的法律环境已经全面成熟,私募基金应该全面推行。
目前中国所有私募基金的组建模式不外三种:契约式、有限合伙式与公司制。尽管这三种形式在法律上都有法可依,但沈宏山认为,在这三种模式当中,最值得鼓励的还是公司制。比如,契约式最容易触及法律高压线,很有可能会变成非法集资,而公司制的法律环境相对更成熟。但目前中国私募基金鲜有采用公司制的,原因在于我们的税收政策。同是私募基金,采用公司制与采用其他形式的税负完全不同。沈宏山说,这造成了税负的不公平,使很多人放弃了原本已经非常成熟、科学的公司制。沈宏山呼吁应该尽快改革我国相关税收规定,鼓励更多的人选择公司制方式成立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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