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维护司法公正对于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至关重要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完善的司法体制确保司法公正,将为实现这一要求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第一,维护司法公正有助于培养公民的民主法制意识。现代民主社会必然是法制社会,法律在整个社会具有高于任何个人和组织规范的权威,公民必须树立法律至上的意识和观念。司法机关通过公正执法可以使法律的评判功能和导向功能得以充分发挥,培养广大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尊崇和拥护。
第二,维护司法公正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社会生活各利益主体从不同的角度理解社会公正,并采取相应的行为。对其裁决最重要和最有效的依据就是法律,公正司法通过法律手段矫正和补救社会不公正的行为,倡导和保障社会公正。
第三,公正司法为构建诚信友爱的社会提供基本法律保障。诚信友爱是社会主义的道德准则,但不仅仅局限于道德范畴。尤其是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假冒伪劣、商业欺诈、人身攻击和伤害等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公正的司法通过严肃的法律惩戒将这些行为限制在最小的范围。
第四,维护公正司法有助于激发社会活力。社会主义社会的活力是鼓励人们充分发挥智慧与力量,积极进取的活力。市场经济的利益取向并不必然鼓励积极健康的社会活力,强有力的司法制度和公正执法将规范市场行为,引导良性竞争。
第五,司法公正通过维护基本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安定。和谐社会并不是不存在矛盾冲突,而是拥有一套有效化解矛盾冲突的机制,司法是化解矛盾冲突机制中最重要的构成部分。通过公正司法,司法机关引导民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使违法行为受到制裁和纠正,及时消除社会的紧张关系,维护安定有序的社会状态。
第六,维护司法公正将合理规范人与自然的关系。自然界是人类生存的基本物质条件,任何掠夺自然资源,满足利益需要的行为都是以牺牲人类整体利益为代价的,这就需要以公共权力扼制损害自然的行为。公正的司法将使侵害自然的个体和组织得到应有的惩罚,有效限制人对自然的侵害。
二、以健全的司法机制确保司法公正
第一,改善司法机构的设置。司法权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制约性,这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不论是继续沿袭现行的中央领导与地方领导相结合、以地方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还是实行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全国各级司法机关进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都必须保证司法机关在人事安排、办案经费、物质装备、福利待遇等方面的相对独立性,以摆脱司法机关对地方和行政的依赖关系。
第二,完善司法人员考试考核制度。通过考试来选拔人才是争议最少和最有效的方式,在司法人员的录用过程中,应对其理解法律、适用法律的水平等业务能力进行严格测试。同时,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也将直接影响司法的公正,所以,应对其是否具备高尚的道德情操、优秀的思想品质、忘我的法治信念和敬业精神进行定期的严格考核。
第三,建立法官独立审判制度。目前各级法院采用的合议制和审委会制,表面上是共同负责,实际上往往被置换为谁都不负责。法官的独立思考能力退化,维护司法公正的积极性被挫伤。应赋予主审法官独立审判权,保障主审法官除向法律负责外不向任何机关负责。
第四,改善陪审制度。陪审制度的意义在于,它将社会监督引入法庭审理中,能够有效防止“暗箱操作”。我国目前在基层人民法院实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但陪审员人数较少、素质较低,而且大多都不提前阅卷,对案件所知甚少,庭审时难以介入。
第五,强化程序公正的司法原则。诉讼程序的完备和实现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司法机关应当格外重视程序原则。一方面,要完善司法程序,为实现司法公正提供机制前提;另一方面,要树立正确的司法观念。司法人员应确立程序先于权利的观念,从根本上改变程序违法不算违法等错误观念。两者的有机结合就能使司法的结果符合客观实际,从而达到真实、正确的目的,减少司法不公正的现象。
第六,完善监督制度。从司法体系内部来讲,一是要建立和完善科学有效的执法监督机制,理顺监督关系,坚持对案件监督和对执法人员行为监督相结合,在纠正错案的同时要追究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二是要提高监督水平,改善监督方式。强化运用程序法的监督,及时纠正程序违法现象,对实体方面的监督,要着重解决适用法律错误及明显判决不公问题。三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定监督职能,依法加强对法院的监督。从司法体系的外部来讲,要改善党组织、人大、政协、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制度,大力推进和深化审判公开,增强执法办案的透明度。
此外,为确保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还应进一步改善律师培训制度、代理制度和免费服务制度等等,形成完善的司法体系,确保司法公正。
(作者为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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