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3月25日电(记者 邹声文)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5日全文公布就业促进法草案,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方面负责人表示,就业促进法草案将根据本次征求的意见作进一步修改,适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文件解读:拟法部门对草案作出说明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要求,劳动保障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送审稿)》,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法制办会同劳动保障部对送审稿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草案已经2007年1月10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就草案的主要内容作出说明。
坚持促进就业的原则
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逐步实现社会就业比较充分的目标;国务院建立研究就业工作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促进就业工作的协调工作机制,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
建立政策支持体系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经贸政策、投资政策、财政和税收政策、信贷政策等;国家实行统筹城乡和区域的就业政策,逐步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促进和引导农村劳动者有序转移就业,鼓励区域协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者就业、农村富余劳动者转移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
规范市场秩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才和劳动力市场,规范市场秩序,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促进劳动者通过市场实现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歧视劳动者,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
开展职业教育培训
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并实施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能力开发计划,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操作训练;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职业技能培训、继续教育培训和再就业培训。
健全就业援助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并明确规定了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的服务项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就业与再就业援助制度,将就业援助与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生产生活结合起来。
新闻分析:明确政府就业援助职责
就业促进法草案25日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就业是民生之本,在每年劳动力供大于求超过1000万人的情况下,就业促进法的制定,将给百姓带来什么?“明确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重要职责,将经过实践检验切实有效的积极的就业政策和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劳动保障部有关负责人指出,通过就业促进法的制定,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业内人士指出,随着现代化水平提高,经济增长对就业的吸纳效应出现递减势头,与此同时,高技能人才却处于短缺状态。通过立法,强调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建立长效机制,使百姓得到更多的就业机会。为此,草案明确规定国家要坚持经济发展同扩大就业良性互动,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政府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发展和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实行积极的产业、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促进就业政策。就业援助制度的确立将使就业困难人员能得到政府的帮助。草案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就业与再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人才和劳动力市场秩序将得到规范。针对目前人才和劳动力市场存在的职业中介机构混乱、黑中介损害劳动者权益等突出问题,草案对职业中介机构应遵循的原则、设立的条件、审批程序以及禁止从事的行为等作出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保障部有关负责人指出,这将有力地加强对人才和劳动力市场秩序的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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