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死刑存废无关官员贪腐整治
杨涛
3月22日的《信息时报》刊登了我的《中国应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一文。我在文中建议,应当逐步废除死刑并且应当将有期徒刑的最高的刑期提高到30年。文章发表后引起了极大反响,不少媒体发表评论,对本人观点表达了不同意见。
综合许多反对者的意见,主要是认为,目前社会运行中存在着严重不公平、不公正,官民、权民之间的矛盾正愈演愈烈,因此,目前废除贪官的死刑,只能激发愤怒,制造社会矛盾,反腐工作也将面临更大的艰难。对此,我首先要申明的是,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并不等于仅仅废除针对贪官的死刑,在我国刑法中,经济犯罪死刑的罪名共有20种,其中涉及腐败官员的仅仅只有2种(贪污罪、受贿罪),因此,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绝对不等同于废除贪官死刑,而是针对所有没有涉及暴力犯罪的经济类犯罪。因为经济类犯罪没有剥夺人们的生命,与人们挥之不去的“以牙还牙、以血还血”的传统观不会产生严重冲突。因此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实际上是主张选择一条对社会震荡比较小的路径来逐步顺应国际潮流,限制与废除死刑的适用。
我同意许多人的判断,就是目前权钱交易依然严重,但是由此并不必然推导出贪官非杀不可,更不能得出杀了贪官就可以遏制腐败、防范权力滥用的结论。贪污腐败的根本原因应当在于:其一是权力不受制约,体制不完善。权力得不到制约,贪官难免“前腐后继”。所以,我们必须强调的是体制的改革,而非死刑的高压。其二是“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语),死刑再严酷,如果不能真正执法必严,贪官也会心存侥幸,判处死刑的贪官只能成为“倒霉”与“选择性执法”的代名词。所以,威慑力在于“伸手必捉”,而且被捉后不能随意逃脱处罚,而靠少量意外落马的贪官判处死刑是不能真正起到威慑力。这里,我再次重申废除经济犯罪死刑的前提:一是必须将有期徒刑提高到30年;二是要严格限制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的适用。
归根结底,我们主张废除经济犯罪死刑的最终愿望,是逐步培养社会的宽容,清理以暴制暴的思维,最终实现全面废除死刑。
(作者系江西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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