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徐勤)小区虽有24小时监控录像,业主的电脑等财物还是被盗走。事后,业主将物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管赔偿损失。日前,该案经过市一中院二审,作出了由物管方赔偿业主损失2000元的判决。
业主回家发现电脑被盗
刘女士家住沙坪坝模范村附近一小区。
刘父清点了家里东西后向警方称,小偷是从过道厨房翻窗入室的,盗走了家里的电脑、手机,以及一些黄金首饰。派出所经过初步认定,该案件为盗窃案,立案侦查。
物管公司被告上法庭
事后,刘女士找到物管,要求其赔偿损失,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刘女士便一纸诉状,将物管公司告上了渝北区法院。
庭审时,刘女士称,案发时小区的防盗监控摄像中,应有小偷将电脑偷出小区的画面。物业公司也承认,该小区全天24小时有监控摄像。可不知何故,物管一直未当庭提供案发时段的监控摄像。
法院推定盗窃成立
一审法院认为,物管方在开庭时物管公司未向法院举示案发当日的监控摄像。法院按照相关规定,推定监控摄像中,有犯罪嫌疑人将电脑偷出小区的画面,并结合其它证据,认定电脑被盗事实成立。
法院还查明,物管公司与刘女士居住的小区开发商曾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物管公司有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等预防性的保安服务工作。另外,小区《物管公约》还约定:物管提供24小时安防服务。法院认为,刘女士家中电脑被盗,表明物管公司未尽到管理责任,未履行好治安防范的义务,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而刘女士自身未注意安全防范,对电脑被盗也有一定责任。法院判决:物管公司赔偿刘女士被盗电脑损失费2000元。对于业主称其它被盗财物,因证据不足不能被认定。
物管不服上诉被驳回
宣判后,物管公司不服,以刘女士财产被盗没有证据为由,告到了市一中院。
二审法院审后称,刘女士家中被盗后,向警方报了案。开庭时,刘已举示了购买电脑的依据,已经完成了举证义务。但物管公司在物业管理中提供了录像监控服务,却拒不提供案发当天的录像资料,不能证明物管当天尽到了注意义务,合理地履行了物业管理的职责。因此,物管公司应当对刘女士财产损失进行赔偿,驳回物管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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