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中院原院长一审判13年
昨日,南充中院对宜宾中院原院长阮世能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阮世能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南充中院经一审审理查明,2001年初至2005年4月期间,阮世能利用自己担任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之便,接受他人的请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在承建宜宾中院基建工程、拨付工程款项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先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共计93.2万元。此外,阮世能所拥有和支出的财产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亦有631.9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合法。(记者董馨 实习生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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