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套设施业主无产权?
聚德花苑业主状告市房管局案二审开庭,焦点仍集中在业主是否拥有配套卫生院产权
本报讯(记者徐艳)由于小区的配套卫生院被改变规划,成了9层高医疗大楼,聚德花苑的业主们已经数次走进法庭状告相关职能部门。
一审判卫生院不属业主所有
业主杨女士说,当初购买解困房时,购房资料说明房屋阳台对着小区的绿化用地,绿地西边是一家公建配套卫生院,但这块地最后却建起了一幢建筑面积比原规划大5倍的综合医疗楼(带有太平间)。她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购买房屋时的房价款已经包括了原规划中卫生院等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费,卫生院的产权业主理应有份,房管局向海珠区卫生局核发房产证是侵犯了业主权益。
对此,海珠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业主关于分摊了卫生院建设费用的主张没有足够证据,更无法证明卫生院属全体业主所有。其对于房管局的起诉不符合提起诉讼的法定条件。
对此,业主萧先生称,在聚德花苑业主涉讼的10多宗案件中,目前已经一审判决了5宗,这5宗案件业主全部败诉,其中2宗案件法院在判决书中皆认为业主对医疗楼不具备产权,没有诉讼主体资格。其余3宗则是因为法院裁定已过诉讼时效。
房管局称核发房证手续齐备
昨日庭审中,业主方的诉讼代理人萧先生引用了《物权法》表明小区业主对公建配套设施有话事权,并称《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广东省城镇解困房建设管理规定》等法规都表明,经济适用房的公用配套设施建设费是构成房价的因素。
他还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说“按照法律法规推定的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
业主们认为,如果法律上有明文规定的经济适用房的公建配套设施都可以随意更改规划,那么购买商品房的业主在公建配套方面就更得不到保障了。对此,房管局一方辩论说,法律法规跟实际投资是两回事,且房管局为海珠区卫生局核发房产证手续齐备,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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