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满实业状告市规划局,案件纷争两年涉及近千业主
广州集资房第一案开庭“三战”
本报讯记者鲁钇山、喻彬,实习生禤文帅、蓝云报道:昨日下午,广州市白云区金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满实业”)状告广州市规划局一案,在越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巨额罚单1504万元 抵押物业贷款缴钱
金满家园位于白云区金沙洲,是在1998-2000年期间兴建的。据介绍,广州当时一大批集资房楼盘都是在那时赶48号文尾班车,申请补办手续而建设的。金满家园当时获得石井镇政府批准,由石井镇政府向白云区规划局土地申请报告,补办各项手续和获得各项批文后建设。楼盘在2000年销售,至今卖出550多套单位,购房者都取得了集资房的房产证。在2005年7、8月间,广州市规划局和白云区规划局分别发文,认定金满家园项目是违法建设。因为48号文规定,对1996年12月之前发生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集资房”的行为予以补办手续,之后的则不能再补办手续,视为违法建设。而金满实业申请开工时间是1996年12月之前,实际开工时间却在1998年后。随后,市规划部门撤销了金满家园的规划用地许可证等证件。2007年2月6日,广州市区规划部门在进行听证之后,正式对金满实业作出1504万元行政处罚决定。若逾期不交罚款,每日将加缴罚款额3%的滞纳金,即每天40多万元。据悉,这是《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开出的第一例巨额罚单。由于罚款滞纳金太高,金满实业只好通过私人物业抵押,向银行一次借款近1600万元,用以按期缴纳罚单。
处罚对象法规依据 双方意见背道而驰
昨日法庭上,双方围绕三大焦点展开辩论。金满实业诉称,自己只是投资方,开发商是石井建设开发公司。二者之间有合作协议,由金满实业交20万元挂靠石井公司,并且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许可的也是石井公司,因此,如果真的需要处罚,那么处罚对象也应该为石井公司。而广州市规划局则辩称,金满实业是投资者和施工者,也是利益获得者,因此就是行政处罚的相对人。对于广州市规划局根据广州相关规定开出巨额罚单,金满实业称,《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规定的罚款金额与滞纳金远远低于《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两个法规之间是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根据法律的规定,下位法与上位法抵触的,应该适用上位法。广州市规划局则辩称两者不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庭审中,金满家园还强调,金满家园这个投资项目在2000年年底已获得所有行政许可,即使在1998年时动工时,该项目是违法的,那到了2000年年底取得获准许可后便可宣布过去违法行为已经结束。而直到2005年7月,市规划局才提出要撤销原告的相关行政许可,并于2007年2月给予行政处罚。这中间已相隔两年多,根据“违法行为在两年内违背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规定,规划局不应再对其处以1500多万元的重罚。而规划局则辩称,金满家园的建设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并不能因为它已经建成而判定违规终结。本案仍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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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48号文”?
1997年,广州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处理我市农村集资房问题的决定》,通称“48号文”。按照“48号文”规定:1996年12月之前建的农村集资房,在不影响城市规划的前提下,补齐集资房市政、公用设施配套统筹资金等费用后,可以办理房产证。而对1996年12月以后发生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集资房行为,有关部门要严肃处理。2005年年初,金满实业受到检举揭发,认为该盘不符合“48号文”相关条款规定,伪造开工时间,为违法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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