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山东省枣庄市人大常委会发出通告,在全市范围内公开选任人民监督员,对市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实行监督,以提高检察机关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责。
该市人大常委会明确规定了人民监督员的资格,要求公民担任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二十三周岁;品行良好、懂法守信、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该市人大常委会选任人民监督员,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并注意吸收社会各阶层人员,以体现人民监督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该市人大常委会还规定了人民监督员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要求人民检察院办理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案件应当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徐明富)
(作者单位: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大常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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