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记者 黄琼 实习生 张薇 通讯员 穗法宣)银行委托律师事务所对车贷资质进行审核,不料通过审核的车主竟冒用他人名义,卷走23万元车贷不知所终,银行随后诉至法院要求律师事务所承担损失。广州中级法院日前作出判决,银行亦具有审查核实、谨慎放贷的义务,故判决双方各自承担一半损失。
2003年6月10日,广州某律师事务所与某银行流花支行签订合作协议,约定银行汽车按揭业务上所涉法律问题由律师事务所负责查实。同年10月,借款人赵平向银行申请汽车按揭贷款,律师事务所核实相关资料后向银行出具了见证书。次月,银行便与赵平及其担保人签订了《汽车借款合同》,并对其发放有效期3年的23万贷款。
但之后一年多,赵平一直未按期还贷,2004年6月,银行诉至越秀区法院。法院审理时才发现,此赵平并非申请车贷的“赵平”,原来是“李鬼”套取了赵平的个人资料骗取车贷,诉求被驳回。随后银行诉至天河区法院,认为该律师事务所未能严格审核借款人身份,要求律师事务所承担23万元车贷损失。天河区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银行的诉求,判决律师事务所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银行23万元车贷损失及相关诉讼费用。
律师事务所不服判决随后向广州中院提出上诉。广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尽管审查及核对借款人身份是律师事务所的义务,但并不能因此而免除银行作为专业放贷机构在放贷过程中应尽的谨慎注意义务。律师事务所在审核借款主体身份的程序中有过错,银行在放贷的程序中有过错,法院认为二者过错相当,故终审判令双方各承担一半损失。
(夏天/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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