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天河某小区业主陈先生的儿子在小区内大堂玩耍时,不小心把大堂里面的花瓶打碎了。物业管理公司要求陈先生赔偿。陈先生纳闷了:《物权法》上有规定,小区公共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小区业主所有,打烂了自己的东西竟要赔偿给物业管理公司,这个道理怎么说得过去呢?
律师解答:
《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物权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问题一:业主共有是不是业主个人所有?华南师范大学潘嘉玮教授:业主共有和业主个人所有是有区别的两个概念。在这案例里面,陈先生将业主共有和业主个人所有混为一谈了。法律上,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就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抑或复数的个人就同一标的物共同享有同一所有权的法律状态。在小区里面的公用设施的权利是归于整个小区内的业主而不是特指单个的业主享有。陈先生儿子摔烂的花瓶,其他业主也享有所有权。陈先生的赔偿并不是单纯赔偿给自己,而是赔偿给物之共同所有人。中山大学法学院张民安教授:在民法上,即便是共有物,共有人也是不能随便处置的,因为共有物是供全体共有人共同使用的,共有人要处置共有物,应当获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否则,其处置行为无效。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对他们承担侵权责任。陈先生虽然是小区公共设施的共有权人,但在行使共有权时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大堂里面的花瓶打碎,当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广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委员会主任许奋飞律师:陈先生赔不赔,还有两个因素我们需要关注。第一,业主公约上面有没有相关的规定。第二,业主大会有没有要求陈先生作出赔偿。既然共有物是属于共同所有人共有,那么对共有物的处理应当要通过共有人的表决体现共有人的意志。假如公约上面没有作出规定,并且业主大会的决定也没有要求陈先生赔偿的话,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陈先生可以不赔偿。问题二:怎么赔?潘嘉玮教授:怎么赔是一个要商讨的问题。第一,物业公司有没有权利要求陈先生赔?第二,陈先生是不是要负全责?可以明确一点的就是,物业公司不是共有物的共有人。在没有得到共有人的授权之下,物业公司是无权向陈先生追究赔偿责任的。当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委托特定物业公司对相关物也进行管理时,实际上已是向物业公司授权,由物业公司代理全体业主对物业的共有部分进行管理。作为管理人,物业管理公司当然有权向物业的损害人要求赔偿。张民安教授:陈先生的儿子是未成年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他没有侵权责任能力,因此,他儿子打破花瓶的行为不能由他儿子来赔偿,只能由陈先生和他太太作为共同监护人来承担侵权责任。当然,如果物业公司将花瓶放在小孩能够摸到的地方,则物业公司也存在过失,也应承担侵权责任,此时可以适用过失相抵规则。许奋飞律师:这个责任的分配至少要考虑到以下两个因素,第一,花瓶摆放的位置是否处在行人容易碰到的地方;第二,陈先生有没有监护疏忽的过失。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要求陈先生赔偿损失。本报记者 赵燕华 实习生 温智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