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勇)公安部规定各级交管部门从4月1日起实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即91号令,对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法的扣分标准作出较大调整,其中,备受关注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司机将不再一次性被扣除12分”被正式明确。
昨日,记者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知,按照91号令的新规定,司机的违法记分只会随着自己的违法行为而相应增加,不再出现因为未缴罚款而自动生成的记分。超过3个月不缴纳罚款的司机不会被扣12分,但记分会被自动转入下一个周期,且超过15天就会每日收取3%的滞纳金。
比如“电子警察”抓拍到违法行为,开出罚单15日后产生滞纳金,仅以200元罚款额度计算,拖欠一天是6元钱,拖欠一个月约180元,一年就有2000多元。希望被处罚的违法司机在15天内主动到窗口接受处理,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滞纳金。
4项违法行为仍保留一次记12分
据介绍,在2004年公布实施的公安部71号令中,共有7项交通违法行为要被一次记12分。即将实施的91号令中,只有4项违法行为会被一次记12分,原先的“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使用他人驾照驾驶机动车的”和“超过三个月不缴纳罚款或者连续两次逾期不缴纳罚款”等被删去。
仍保留一次性处罚12分的是: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或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部分违法行为增加记分
新规定增加了人性化精神,对驾驶人有故意倾向的违法行为加大了记分分值。如“连续驾驶公路客运车辆或者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由原来的记2分改为记6分;“机动车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乘坐人员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由记1分改为记2分;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调整为扣6分。
新规定还加强了对机动车的注册登记管理和车辆检验管理。如“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和“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原来的记3分改为记6分。此外,增加了记6分的“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的”和记3分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有醉酒驾车记录的司机不得申请增驾大型客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