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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碰到了“杀手”

  视频预告

  明天,快报将邀请南京市工商局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处副处长顾明走进生活南京(www.lifenanjing.com.cn)视频演播室,就“霸王条款”的有关问题与读者在线交流。

  记者视点

  “特殊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商家”……在日常生活中,诸如此类的“霸王条款”屡见不鲜。

昨天,记者从南京市工商局获悉,《南京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将于今年4月1日起实施,届时将全面封杀各类“霸王条款”。

  封杀“霸王”

  11种合同要备案

  《办法》规定11类合同的提供方应当自合同使用之日起30日内报工商部门备案。其中包括:

  1.供电、水、气、热合同;

  2.公交、有线电视、邮政、通讯服务合同;

  3.房屋买卖、房屋中介合同;

  4.消费贷款和人身、财产保险合同;

  5.拍卖、典当合同;

  6.旅游服务合同;

  7.汽车买卖合同;

  8.物业管理、装饰装修合同;

  9.经营性培训、医疗服务合同;

  10.运输合同;

  11.其他涉及公民、法人利益的合同。

  《办法》还特别指出,提供方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不须备案。

  拒不更改可罚万元

  《办法》规定,提供方不进行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并逾期不改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而对于未按工商部门提出的建议或者决定修改合同格式条款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通讯员 顾明 李晓飞

  快报记者 陈英 陶维洲

  封杀“霸王条款”胜算几何

  四类“霸王条款” 碰到就窝火

  一:经营者为自己免责

  “霸王”代表:开发商

  某商品房认购书:“在未签署正式预售契约前,若因出售方原因致使该物业不能出售时,出售方不受任何约定约束,只需退还所收定金而不必附加利息或赔偿。”

  [点评]

  开发商通过该条款实际上是减轻了自身的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责任,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监管]

  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或减轻提供方的责任内容,其中包括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承担的保证责任或保修责任,以及应承担的其它责任。

  二:经营者扩大自身权利

  “霸王”代表:旅行社 商场

  某旅行社旅游合同:“行程必须以我社为准,在保证景点不减少的情况下,旅行社保留调整行程的权利。”

  某商家广告:“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点评]

  旅行社任意变更行程,商家单方解释权,都是在合同中扩大了自身的权利。根据相关规定,最终解释权应由司法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监管]

  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扩大提供方权利的内容,包括任意变更、解除、中止、终止履行合同的权利,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出现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对方应继续履行合同的规定,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以及违反法律、法规扩大权利的其他内容。

  三:加重消费者责任

  “霸王”代表:装修公司

  某装修合同:“保修期间属于甲方(消费者)购买材料由乙方(施工方)施工的项目,如有因乙方施工造成质量问题,乙方负责保修期间的人工费用,材料由甲方负责。”

  [点评]

  在存在施工质量问题的情形下,装修公司应承担保修义务,规定材料费由消费者支付,人为地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监管]

  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加重对方责任的内容,包括对方承担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超过合理数额的,对方承担本应由提供方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加重对方责任的其他内容。

  四:排除消费者权利

  “霸王”代表:汽车厂商

  某汽车销售合同:“厂家有权随时对说明书中设备作出改动或改进,这些改动恕不另行通知。”

  [点评]

  此类条款严重地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生产厂家应向用户提供和产品相对应的说明书,售出的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要给予赔偿。

  [监管]

  合同格式不得含有排除对方权利的内容,包括依法变更、撤销或解除合同的权利,依法中止或拒绝合同履行的权利,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就合同争议提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南京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下月起就要生效了,由市政府立规、市长亲自签发,可见南京对霸王条款“宣战”的决心之大。不过,唯有解答完以下三问,才能让人增加“攻无不克”的信心。

  一问:霸王条款有哪些共同特征?

  消协提醒消费者,首先要培养“行业警惕性”,也就是说,霸王条款最常见于房地产物业、保险、电力、教育、医疗、银行、铁路、交通、和商场超市。涉及到这些行业时,请您多个心眼。另外,根据中消协的总结,霸王条款还有几大共同特征:一是减免自己责任、逃避义务;二是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三是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

  二问:为何统一合同文本不受“待见”?

  既然霸王条款防不胜防,那么有关部门能否制定统一的格式合同呢?其实这法子早就想到了。例如商品房、汽车、旅游等早就有了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然而现实情况表明,这些统一的合同文本落实效果差强人意。以汽车买卖合同为例,南京市消协不久前组织的一次调查发现,车商们所使用的合同五花八门,甚至上世纪80年代的合同还在用,一份合同甚至含有八项霸王条款;再说商品房买卖合同,由于消费者对很多专业条款“吃不透”,开发商往往会保留对自己有利的条款,排除对消费者有利的条款,最后“骨子里”还是一份不平等格式合同。

  之所以如此,原因很多,例如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监管力度不够,消费者与商家信息资源不对称等等。但是说到底,还是利益驱动。

  三问:《办法》真能管住“霸王”们吗?

  从中消协到省、市消协,每年都要公布一些新的“霸王条款”,可是有很多“霸王”却从不买账。颇为尴尬的是,某地消协曾经就规范霸王条款问题召开过一次座谈会,结果很多“霸王们”根本不乐意出席……可见,霸王条款之所以如此“霸气”,也是有“底气”的。底气之一,便是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或是财大气粗,在很多城市,行业协会更是力挺“行规”。

  另外,有关部门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往往苦于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最后也只能草草调解了事。那么,如今南京终于有了市政府发布的这部“监督办法”了,无疑将给有关部门在处理纠纷时提供了“底气”,然而,政府规章的约束力毕竟不如法律,两个“底气”相互较量,谁能取胜?

  快报记者 郑春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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