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物权法李飞坤
物权法的诞生,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又一项重要立法成果,是我国民法典诞生的关键一步。回顾物权法的立法过程,从萌生物权立法构想,到物权法瓜熟蒂落,正式成为法律,辗转13载,经历8次审议,其历时之久、社会参与度之高、争议之激烈堪称中国立法史上的“新标杆”,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社会各界对物权法的高度关注和殷切期盼。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包括明确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权的保护。孟子曰:“有恒产者有恒心”,而物权法就是要给公众一个“恒心”的。制定物权法,对明确物的归属,定分止争,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纵观物权法,不仅内容丰富,概念准确,体系编排合理,更注重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全面准确地体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可谓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成功之作,必将成为定分止争的法律利器。同时,物权法的出台也给人民法院的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人民法院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和捍卫者,应当积极履行自身职责,将物权法的立法精神落到实处,充分发挥物权法的效能。
首先,要转变执法指导思想,强化对公私财产平等保护的意识。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从而确立了对国家、集体和个人物权的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属于民法的组成部分,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对权利人的权利实行平等保护,宪法同时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公平竞争、平等保护、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形成的市场主体都在统一的市场上运作并发生相互关系,各种市场主体都处于平等地位,享有相同权利,遵守相同规则,承担相同责任。如果对各种市场主体不给予平等保护,解决纠纷的办法、承担的法律责任不一样,就不可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可能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过去,法院在办案指导思想上比较强调服务中心工作,偏重保护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物权法实施后,则应当注意调整办案思想,在财产归属依法确定的前提下,作为物权主体,不论是国家、集体,还是私人,对他们的物权都应当给予平等保护。
其次,要积极应对,妥善受理和审理涉及物权法适用的案件。过去在司法实践中,一些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休戚相关的问题由于缺乏法律依据或规定不明确而得不到及时保护,物权法在统筹协调各种利益的基础上作出了新的规定或者加以完善。如规定了集体成员对损害其利益的集体决定的撤销权;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明确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如电梯等公用设施和绿地等公用场所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规定了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以及小区内的车库、车位的归属,业主委员会的职能,业主和物业服务机构的关系;规定了地役权;明确了担保物权中抵押登记的效力等等。今后涉及物权法适用的案件在数量、类型等方面都可能发生变化,法院需要加强学习,积极应对,妥善受理和审理好有关案件。
最后,要拓宽思路,为物权法的进一步完善积累经验。物权法在某些具体制度设计上有所突破,如对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将善意取得的范围扩大到了不动产,在实践中如何把握值得关注。另外,由于存在理论上的争议以及立法时机不成熟等原因,物权法对一些具有重要意义的问题没有作出规定,容易在实践中产生争议和困惑。如公共利益如何具体界定;又如无主物的先占取得,这在实践中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例如捡了废品垃圾去卖钱;再如典权,是一项长期存在的民间习惯,最高法院也在司法解释中予以认可,但物权法没有作出规定等。对于这些问题,需要法院在办案过程中拓宽思路,遵循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加强交流,及时总结经验,为物权法的不断完善打下基础。
作者系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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