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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申请商标被拒状告商标局

  原告:限制自然人申请商标是对商标法的误解

  专家:不实际使用的商标申请没有理由接受

  专家提示

  商标局对商标申请进行限制是符合立法本意的。商标的本质作用在于区分商品的来源,无经营资格的人不可能使用商标,不实际使用的商标申请没有理由接受。

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非常明确,没有歧义。商标局如果对申请人不加以任何限制,倒是有违法律的规定了。

  本报记者 姚芃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于2007年2月12日出台《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以下简称《注意事项》)后,引来一片哗然。支持者嫌出台得太晚了,批评者说商标局该当被告了,尖锐激烈的争议始终未消。

  “预料中的事情终于出现了,有律师以自然人身份申请商标被拒,将商标局告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商标问题专家廖俊铭今天告诉记者,“原告意欲通过诉讼推动该政策的废止。”

  原告:限制自然人申请商标是对商标法的误解

  据介绍,原告王明供职于北京邦道律师事务所,是一位从事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的专业律师。2007年3月9日王明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本想为网站www.lawtop.com.cn申请“法律巅峰”的商标,但被告知,现在不受理单纯自然人申请的商标注册,自然人要申请注册商标,必须是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户或者批准其他从事经营活动自然人,单纯自然人不能申请注册商标。

  王明认为,新修订的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以及所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商标法在第二次修改前所规定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只限于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符合原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此一列举式的规定显得繁琐而难以周全,并且将中国公民个人排除在注册商标申请人之外。如果与外国人可以注册而中国人不能注册这一事实相联系,则有失公平。因此在商标法第二次修改时,新的规定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申请注册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这一规定更有利于适应广泛的使用商标的需要,也消除了中国人与外国人在注册商标方面不公平的现象。而今,商标局的这一规定是对商标法的错误理解,又回复到商标法第二次修改前的水平。

  王明还认为,《注意事项》有将“商标抢注权”授予特定人群的嫌疑,因为进行商标抢注的不仅有自然人,还有很多企业。现在《注意事项》将大部分自然人排除在申请人之外,但对企业却没有任何限制。该规定事实上是将商标抢注的特权授予了企业组织。《注意事项》并不能杜绝、防止“商标抢注”,并不能达到规范商标注册的目的。

  为此,王明于3月21日以申请商标不被受理为由,将商标局告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另据了解,目前北京一中院立案庭以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曾向商标局提出过注册商标申请为由,未予立案。原告表示将重新取证,再行起诉。

  王明认为,商标权是私权,国际上一般规定自然人可以注册,限制自然人的申请资格,不仅违反了我国现行的商标法,也不符合国际惯例。

  专家:不实际使用的商标申请没有理由接受

  其实,商标局《注意事项》一经出台就已直面法律界人士的质疑。王明的上述观点比较典型地代表了持反对意见一方的观点。

  记者今天就其合法性采访到持支持意见一方的观点,具代表性的是廖俊铭的观点。

  廖俊铭说,商标局之前已就《注意事项》的召集了立法、司法、学术、实务界各方面专家进行反复研究、论证,才最终取得了对自然人申请商标加以限制、严格依法授予生产者和经营者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共识。被社会长期误解的商标法第四条,恰恰是商标局制定《注意事项》的法律依据,正确理解该条规定才是讨论《注意事项》合法性的基础。

  廖俊铭认为,商标局对商标申请进行限制是符合立法本意的。商标的本质作用在于区分商品的来源,无经营资格的人不可能使用商标,不实际使用的商标申请没有理由接受。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非常明确,没有歧义。其实,此《注意事项》不是对商标法的修改,只是一个拨乱反正式的提醒。一直以来人们对商标法第四条的理解是有偏差的,商标局如果对申请人不加以任何限制,倒是有违法律的规定了。

  廖俊铭进一步分析认为,鉴于规定的文件形式和规格关系到其法律效力和司法审查中的适用问题,《注意事项》应当以行政规章或行政法规的形式发布;商标局在根据《注意事项》作出不予受理的行政决定时,必须同时援引商标法第四条作为法律依据,而不能仅仅援引该《注意事项》,并且应当说明相应理由。

  廖俊铭还表示,目前,在商标注册中出现的恶意申请、恶意抢注、恶意异议、非法转让等问题十分突出,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商标法有漏洞,被人钻了法律空子。侧面反映出国人的商标意识愈来愈强,法律意识愈来愈高。另外,近年来媒体对恶意申请、恶意抢注、恶意异议、非法转让事件的报道中,引用的不少片面观点起到了推波助澜的负作用。同时,法律法规对恶意申请、恶意抢注、恶意异议、非法转让缺少惩罚性处罚的相应规定,从某种程度上纵容了恶意行为。

  本报北京3月27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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