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岁的小白认为自己患左股骨头坏死症,是由于在昌平某医院治疗时激素使用不当所致,遂将该医院告上法庭。一中院在当地法院审理了此案,并达成调解,小白当庭拿到了27000余元经济赔偿。
股骨头坏死男孩起诉医院
小白起诉称,2004年9月7日至9月27日期间,他因腹痛、腹胀,伴恶心、呕吐,进入昌平某医院治疗。
出院后,他多次感到左髋部疼痛,2005年6月14日,小白在中日友好医院住院诊断为:左股骨头坏死(激素型)。
经小白申请,法院委托相关机构进行了鉴定,结论为:昌平某医院对白某的医疗行为无原则性过错,其医疗行为与白某的股骨头坏死之间不排除有间接因果关系。白某目前状况属九级伤残。
小白遂起诉,要求医院给付医药费等共计76589元。
医院未告知被判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确认,医院在使用激素进行治疗时未违反医疗常规,但因激素在常规使用过程中的不良反应也可致股骨头缺血坏死,医院应将使用激素可能产生的副作用告知白某,但医院未尽告知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且该医院的医疗行为与白某的股骨头坏死之间不排除有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故酌情判决该医院赔偿白某经济损失27484.2元。判决后,医院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
二审庭审中,一中院法官对昌平某医院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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