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日报农村版报道:最近几年,国家先在贫困县的中小学校推行了“一费制”;2006年,接受义务教育的贫困学生领到了“两免一补”现金;2007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农村学生将全部免除学杂费。学生能遇到如此好的机遇,是党的亲民政策深得人心的体现,也证明我国国力的强大,这一形势是鼓舞人心的。
民办中小学促进了农村教育的发展
目前,我国农村兴办教育是靠“两条腿”走路,“公办为主,民办为补”的方针。民办教育在上世纪国家财政不足的情况下,2003年9月,《民办学校教育促进法》颁布实施后,民办教育便像雨后春笋般地发展起来。各省、市(自治区)不但有民办大学、民办高中、民办职业学校,各地农村也出现一批民办中学、民办小学。这些学校的创办者凭着个人出资,筹款借贷由小到大创建民办学校,并认真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不以盈利为目的,每期收费基本和公办学校相同,却用来支付教师工资、修建校舍、购买教学仪器的支出,不仅实实在在方便了学生就近入学,教学质量普遍较高,还能为外出打工者的子女开设寄宿班,为贫困学生减免学费,从而促进了农村教育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民办教育受到了国家的认可和社会各界好评。
拿宁陵县来说,这里个人相继投资350多万元,创办民办中小学40多所,建设标准化教室1500余间,在校学生人数2万余人,在校教师800多人,民办学校的中小学生占全县在校中小学生的14%。民办学校的教师大多是回乡的大中专毕业生,每月在民办学校领500余元工资,全年累计薪水为500多万元。单从该县民办中学为教师支付工资来看,这些学校每年就为县乡财政减支530余万元。加上教学器材的购置、校舍的修建,该县的民办中小学每年为县乡财政节支800余万元,这一数字是很庞大的。
民办学校虽不能为国家纳税,但它的巩固和发展却能为国家和地方节支,还能安排一批大中专生和高中生上岗,更能提高学生的入学率,对社会做的贡献不可估量。按照我国《民办学校教育促进法》,社会多给民办学校一些关爱和照顾、支持和帮助,也是事关发展教育、振兴经济、加快建设小康社会的大事。
民办中小学的学生能否受到政策恩惠
兴办义务教育的农村民办学校不以盈利为目的,方便了学生就近入学。民办学校的创办者殷切地希望管理者在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实行免除学杂费时,应该顾及民办中小学的利益,考虑到这类学校在发展中遇到的难题。
2007年,在公办中小学的学生不再交学杂费时,学校的办学经费将由上级财政转移支付。依照我国《民办学校教育促进法》,在农村民办中小学上学的学生届时也将会享受政策“恩惠”,不再向学校交杂费,可国家届时政府能不能向农村民办中小学实行“转移支付”呢?这些问题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民办学校的师生殷切地希望国家对在民办中小学校上学的农村学生实行“两免一补”政策,对民办中小学实行办公费用的转移支付。
当初,在地方财政偏紧、教育经费严重不足之时,国家和地方大力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对个人办学在土地审批、信贷发放中给了不少优惠,在民办学校上学的学生和施教者也在考试、竞赛、升学、就业、调级、晋级评定中给予一视同仁。当前,在民办教育出现新情况、新问题之后,国家还应充分利用民办教育资源配置,再给他们与公办教育平等的发展机会。
新《义务教育法》:民办学校发展的保障
在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中,民办教育是有其法定的存在和发展空间的,对民办教育的地位和价值也有着明确的说明和规定,使民办教育在《宪法》、《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的指导下,又有了进一步明确和对应的国家法律依据。
公办学校提供的是常规的、规范化的教育,民办学校则更多地适应一些情况比较特殊的孩子或多元化的学习需求。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一些家长和学生的个性化学习需求,如孩子的托管、个性化帮助与特色学习等,公办学校并不能完全提供。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的分工应该是很明确的,也应该在法律上给予明确的界定。
在《宪法》、《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等法律的规定中,都在原则上对公办、民办学校一视同仁。这说明从国家的立法理念上看,是讲求公正和公平的。至于为什么会产生种种误解,主要是我们对法律的理解及运用存在着偏差。由此可见,决策部门应该认真学习和领会新《义务教育法》的精神,明确法律对民办学校规定的责、权、利,进而可以有效地运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避免违法行为。
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的程方平认为,新《义务教育法》不仅是公办学校应该遵循和能够获益的法规,也是民办学校得以生存和发展的保障。尽管在现实中还存在种种不公平竞争的情况,但是从发展的角度看、从法制建设的角度看,我国在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方面已经有了积极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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