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取得预售资格,开发商不得再向消费者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从今年5月起,商品房“认筹”这一目前被楼盘普遍采用的销售策略将受行政处罚。日前,惠州市房管局出台了“关于整顿和规范商品房预售销售市场的通知”,发现开发商“认筹”等违规行为将给于处罚,处罚款项将是房价的30%—50%。
无预售证无权收费
根据日前惠州市房管局出台的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销售正在开发建设的商品房,也不允许向购房者收取任何费用。诚意金、订金以及VIP卡等形式的收费,也就是行业内俗称的“认筹”行为,都是禁止的。开发商若没有取得预售证就向消费者收取费用,房地产管理部门将没收其所有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罚款的额度以开发商违规销售商品房的房价款为基数,处以违规提前销售商品房房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此前禁令未明确处罚标准
据了解,关于没有取得预售资格的开发商不能收取消费者订金,早在1998年起实施的《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中就有明确规定。去年12月初,惠州市房管局联合物价部门也出台了相关文件,首次明确提出本地市场禁止没有预售资格的楼盘收取订金的行为,但在此文件中并没有表明违规的处罚措施。
惠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房管科有关负责人在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关于“认筹”行为的违法性,广东省早有规定。但对于具体如何处罚,却一直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可循。对于如何制定相关的惩罚措施惠州市房管局也几经磋商。“说到底是个市场行为,政府的干预是必要的,但也需要适度。”提到罚款标准最终的敲定标准,该负责人表示“我们也不是凭空定的,30%-50%的罚款额度是根据建设部相关的文件来定的”。
双方自愿“认购”合法
通知还进一步规范了楼盘在预售资格后的交易过程中应遵循的细节。如开发商必须在售楼现场悬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向消费者证明确实已经取得预售资格。在开始预售的同时,开发商必须公示项目的平面图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样本。
在楼盘销售的环节中,除了“认筹”,还有“认购”一说。认购行为发生在开发商取得预售资格以后,若消费者有明确的购买意向,但同时又没办法一时付清房款,可以选择向开发商交付一定的订金,这个订金合同也就是俗称的“认购书”。根据该通知的规定,开发商不能强行要求买房人签订人购书和支付订金,但在买卖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双方可以签订。认购书必须明确约定所收订金的具体数额,以及以后各种变动下退还或不予退还的具体办法。
同时该通知也指出,如果买卖双方达成购买意向,消费者可不按照开发商的安排先签认购合同,可以直接要求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开发商有义务在与消费者签订买卖合同的30日内,到房管局办理登记手续。(记者 李丹 杨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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